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於做好2014年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工信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産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産業〔2011〕46號)要求,經研究,現將2014年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後産能作為調整優化煤炭産業結構的重要手段,對轉變煤炭發展方式、提高煤炭生産力水準、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確保完成2014年淘汰落後産能計劃。
二、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要求,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對非法違法開採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堅決予以關閉;對安全基礎條件差且難以改造,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小煤礦,要加強監管,加快引導其退出煤炭生産領域;對具備資源優勢和改造提升條件的小煤礦,鼓勵其參與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改造升級。
三、請認真組織淘汰落後産能煤礦的檢查驗收,並將淘汰煤炭落後産能完成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公告中安全生産許可證編號,以及淘汰完成時間等內容應據實填寫,並與淘汰煤礦一一對應。
四、各地方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大中型煤礦企業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優勢,兼併重組小型煤礦企業,提高小煤礦的技術、裝備及管理水準。要積極研究出臺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相關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強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産、職業健康等對落後産能的約束,推進淘汰煤炭落後産能工作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