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對煤炭生産許可制度説再見了。
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産運作管理工作的通知》,著手清理煤炭生産許可證,要求地方管理部門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把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相繼作出修改《煤炭法》、廢止《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取消煤炭生産許可制度和煤炭經營許可證。
我國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存續近20年。按照原《煤炭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未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産;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分級審查、分級管理,國家發改委總量控制。
由於行政管制的存在,在市場需求刺激下上述兩證含金量飆升。儘管國家明令嚴禁轉讓、交易,但黑市交易仍然將證照的交易費用一年年推高,最終分攤在煤炭生産交易成本中。
在國務院簡政放權、煤炭市場化改革格局下,國家在政策上解除對煤炭生産和貿易環節的管制,煤炭生産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壽終正寢。但在政策發佈到執行的空白期內,上述證照仍在一些資源省市沿用。
一位煤炭經銷商介紹,一些地方雖然取消證照審批,但取而代之的備案制延續此前的報批程式。在企業申請營業範圍增項變更時,一些工商部門仍然需要煤炭經營許可證,否則無法辦理。
基於取消雙證政策難落地的現實,發改委出臺上述文件,加速對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清理。要求相關清理工作應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煤炭行業協會人士評價稱,這是繼國務院出臺《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作的意見》後,又一個接地氣、有針對性的措施,可以減少證照申請、年檢等一系列成本。
按照發改委通知,自《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之日(2013年7月18日)起,煤礦持有的煤炭生産許可證一律作廢,不再作為煤礦企業從事煤炭生産和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以及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發放煤炭生産許可證,不得進行涉及煤炭生産許可的相關活動。對過渡期間證照銜接中出現的問題,要本著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服務企業的原則,予以妥善處理。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及時對涉及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有關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訂的抓緊修訂,需要廢止的立即廢止,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涉及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應按法定程式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政府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發改委此次清理的是對煤炭生産許可證的管制,煤炭經營許可證的清理尚無時間表。
2013年12月6日,國家發改委公佈《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修訂稿)。與2004年公佈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相比,新辦法將原有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改為備案制。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但從業者的擔憂是,審查制改為備案制,無法從根本上減少行政干預,甚至演變成變相審批,附加在煤炭之上的利益難以剝離。
修訂後的《監管辦法》提出,煤炭經營應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上述規定如果得以實施,將打破資源省份煤炭監管的利益鏈條。以山西為例,各部門對煤炭的經營管控制度有:煤炭經營許可證制度、準銷票換票制度、可持續發展基金領取換票制度、增值稅發票制度、縣市煤炭運銷強制統一經銷制度、交易中心強制交易制度、鐵路計劃歸口管理制度、鐵路立戶審批制度等。
顯然,減少行政干預不僅僅是清理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更多的是重構煤炭生産、經營管理方式,按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辦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