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規定:真專家代言藥品廣告也違法

發佈時間: 2017-06-26 12:49:43 |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近日,一名以多個不同身份活躍在多家地方電視臺養生節目的“老專家”劉洪斌(有節目為劉洪濱)火了。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針對“醫藥廣告表演專家”事件,部署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明確規定電視臺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劉洪斌以“苗醫傳承人”“北大專家”“蒙醫後人”等身份推薦多種藥品、保健品。專家可以為藥品、保健品代言嗎?

“無論專家真假,無論是否標明‘廣告’,這種變相醫藥廣告就違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劉雙舟説,“消費者看到養生節目裏推薦藥品或保健品,就應提高警惕。”

劉雙舟表示,新《廣告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廣告代言做了具體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也就是説真專家也不能給藥品、保健品代言,冒充的專家就更離譜了。

違法代言將面臨處罰,依據《廣告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一些專家冒充某機構成員進行代言,也侵犯了該機構的名譽,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雙舟説。

正規醫療養生類節目邀請的專家,依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規定,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相應執業資質和相應專業副高以上職稱,並在節目中據實提示。

業內人士介紹,虛假醫藥保健品廣告已經形成了灰色産業鏈,藥廠作為廣告主,雇傭影視製作公司等廣告經營者拍攝“專題片”,再到電視臺購買時段發佈,影視製作公司負責請主持人、專家等。那麼這個鏈條上各方責任如何界定?

“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是首要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劉雙舟説。

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如有違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目前,工商總局已宣佈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機製作用,與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藥監總局、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員單位專題研究,各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能依法調查處理“醫藥廣告表演專家”。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