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普遍服務標準3月起施行 平常郵件丟失郵企需賠償
發佈時間: 2017-03-01 09:28:37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標准將于3月1日起施行。新標準規定,平常郵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發生丟失、短少、損毀,郵政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標準修訂後,服務標準大幅提升,主要是郵件全程時限明顯提升。對於信件全程時限,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省際其他地區之間的最長時限分別由現行標準的9天、15天,縮短到7天、8天;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時限,在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省際其他地區之間分別由原來的15天和20天,縮短到8天和9天。同時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較大等因素,新標準採用了以天數和比例分檔的方式,將每一層級的時限標準分為兩檔,更好地包容了這種差異。
針對同城和省內郵件包裹佔比越來越大、用戶用郵需求不斷上升的趨勢,新標準增加了同城和省內郵件時限標準,彌補了該項空白。
新標準改進了投遞方式。新標準規定包裹由投遞包裹領取通知單改為按址投遞包裹實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遞;農村地區(包括鄉、鎮政府所在地和鄉、鎮其他地區)5公斤以下包裹按址投遞到戶或投遞到村郵站,5公斤以上包裹可投遞領取通知單,以方便用戶,滿足人民群眾的用郵新需求。
新標準增加了郵政營業場所的服務功能設置要求,規定每個縣級行政區內應至少有一個開辦國際及港澳臺郵件業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每個鄉、鎮應至少有一個提供包裹領取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在保護用戶權益方面,新標準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營業場所對外公示項目,要求公示每週的營業日、每天的營業時間、郵件時限、用戶對服務品質的申訴渠道及聯繫方式等;縮短了郵政企業受理用戶投訴、辦理查詢、丟失賠償等方面的時限,細化了用戶投訴規定,明確了投訴渠道,設定了用戶的申訴權。
新標準加強了保障寄遞安全的規定。在總則部分的“安全性”中增加“郵政企業應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用戶身份進行查驗,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普遍服務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安全生産設備配置,應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産設備配置規範》的規定”。
給據郵件在寄遞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損毀,致使郵件失去郵件本身全部或者部分價值,郵政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標準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依照郵政法規定,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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