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嚴禁餐飲經營者模糊標價 鮮活商品禁標"時價"

發佈時間: 2017-02-07 15:23:51 |來源: 瀋陽晚報 | 作者:唐心萌 |責任編輯: 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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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省物價局出臺《遼寧省餐飲業經營者價格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要求餐飲業經營者明碼標價,嚴禁“模糊標價”誘導消費者等10種價格違法行為。

明碼標價應註明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

《規範》要求,餐飲業明碼標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餐飲業經營者及其授權的單位、組織在網際網路發佈其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如實標明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餐飲業明碼標價的方式主要有:菜譜、各種菜肴展臺價格牌、墻上圖片菜牌、鮮活商品價目牌或價目表、電子菜譜、服務價目表等。

鮮活商品禁標“時價”

《規範》要求,鮮活商品等價格變動頻繁的商品不得僅以“時價”等語言模糊標示,必須明確標明當日價格或當時價格。以喜宴、壽宴、年夜飯、商務套餐、家庭套餐等套餐形式銷售的應標明該套餐的總價格、所含菜肴和酒水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接受消費者食品加工等定制服務,並收取費用的,應當與消費者事先約定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

提供外賣送餐服務的,應明示提供外賣送餐服務的時間、外送範圍、收費標準以及其他附加條件並於送達時提供相應的單據。開展促銷活動、提供會員消費、網路訂餐或其他餐飲消費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一併標明條件或者期限。

嚴禁“模糊標價”等9種價格違法行為

《規範》要求,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有如下價格違法行為:

不按規範進行價費公示的;在標價外收取其他未標明的費用的;結算價格高於標示的價格的;利用虛假的、模糊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的;採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沒有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或無法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對未銷售過的商品或服務開展促銷活動,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的;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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