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初審 騷擾買家刪差評最高罰50萬

發佈時間: 2016-12-21 14:12:24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1電子支付

造成損失應返還資金並賠償

時下,電子支付已經在網購中廣泛使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務。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資訊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同時,應對賬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賬戶。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相關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資訊洩露

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

近年來,個人資訊洩露成為越來越受關注的問題。就此,電商法草案專設一節予以規範。

草案明確,“個人資訊”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位置資訊、銀行卡資訊、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用戶的資訊。

草案提出,電商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收集、處理、利用個人資訊。禁止採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資訊。電商經營主體對個人資訊的處理和利用應當符合用戶同意的處理利用規則。

草案要求,電商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資訊洩露、丟失、損毀,確保電子商務數據資訊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資訊洩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信用評價

禁止電商威脅用戶刪除差評

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草案還具體列出了六類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發佈不實信用評價資訊等。

草案規定,電商經營主體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權益保障

消費者可要求平臺先行賠償

草案提出,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品質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品質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此外,草案還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草案還提出,電商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産品自産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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