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

發佈時間: 2016-12-08 14:37:20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沈曄

 

近日,食藥監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有關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據了解,2013年12月24日發佈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嚴格生産許可工作的通知》(簡稱《253號通知》)規定,對集團公司所屬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各省級食藥監局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

《253號通知》規定,今年年底3年整改過渡期即將屆滿,對於是否延續上述規定需要明確。此前,地方監管部門對同為使用進口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産許可情況,存在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乾濕法複合工藝)”生産許可證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幹法工藝)”生産許可證的兩種情況。為統一各地作法,需要對該問題作出規定。

據了解,食藥監總局《關於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産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證書。

《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關於辦理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産許可應取得産品配方註冊的規定,適用對象應為2016年10月1日《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後新申請成立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此條款不影響之前已獲得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延續許可申請。

《公告》規定,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産的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省級局對企業生産許可審查或延續許可審查時,應按照幹法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産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乾濕法複合工藝)”生産許可證,應在生産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幹法工藝部分”。

《公告》顯示,對在2016年10月1日《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生産許可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其在2018年1月1日前生産許可證到期的,可按《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申請延續換證。2018年1月1日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企業申請延續換證的,應提交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文件。對於2016年10月1日《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後新申請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申請生産許可的,應提交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配方註冊文件。

《公告》還對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産的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産許可證作出統一規定。此外,還對過渡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與産品配方註冊的銜接作出規定。

《公告》還規定,整改過渡期結束後,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可繼續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産的基粉。同時,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産的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對基粉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基粉品質安全。

食藥監總局表示,上述規定一方面是對近幾年基粉使用管理規定的延續,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體現了對基粉使用更加嚴格的要求,確保基粉的品質安全。同時,也規定無論是使用國內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産的基粉,還是使用進口基粉,都要求對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也體現了政策適用的平等性。(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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