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遊購物場所買次品可退貨 合同需明確景點名稱

發佈時間: 2016-11-24 10:35:30 |來源: 新京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旅遊購物場所買到次品可退貨合同需明確景點名稱

2015年4月3日,前門,執法人員在一輛旅遊大巴上查看遊客一日遊的行程協議。市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擬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活動實行電子行程單管理。新京報記者尹亞飛 攝

非法一日遊的痼疾治理、北京旅遊景區的講解規範,以及導遊異地執業管理等問題,在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進行了明確。

旅行社組團旅遊實行電子行程單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此次草案修改二稿在非法一日遊治理、民宿經營、景區講解等方面有多處修改。

據統計,近十年來,北京市接待旅遊散客在全市接待旅遊總人數中的佔比高達90%以上,他們對資訊、交通等便利出行服務的需求較大,這是一日遊活動的客源所在。

李小娟説,法制委員會認為,北京市旅遊業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圍繞旅遊散客需求進行制度設計,並按照疏堵結合的思路,針對非法一日遊的每個主體、每個環節作出制度安排,並對突出的違法情形做出更具針對性的規定。

李小娟介紹,此次草案修改擬對一日遊進行全程閉環管理,規定了旅遊團隊電子行程單制度。

具體為,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活動實行電子行程單管理,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行政部門的旅遊網路服務平臺進行團隊服務資訊備案。旅遊網路服務平臺向旅遊者、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景區提供旅遊電子行程單。

由此,無旅行社資質者無法進入管理系統,有旅行社資質者全程受到監管。同時規定景區對於未在旅遊網路服務平臺進行備案的旅遊團隊,不得給予門票折扣。

旅遊合同需明確景點名稱

在規範旅遊購物方面,李小娟説,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為切斷非法一日遊利益鏈條,打擊旅遊購物中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規定了旅遊購物場所的經營規範,要求其向旅遊團隊以外的社會公眾開放,不得進行商業賄路、商品欺詐和價格欺詐等,並增加了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和先行賠償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二稿中增加了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和先行賠償的義務。規定旅遊者在前款規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之日起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所購商品對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此外,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導遊在旅遊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檢查等名義變相增加購物場所的,由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一些一日遊忽悠遊客,對旅遊景點只是“路過”而不“進入”的情況,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規定,組織旅遊團隊前往長城、明十三陵等有多個同類景區或景區內有多個同類收費景點遊覽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合同中明示所遊覽景區或者景點的具體名稱。列入旅遊行程中的收費景區不安排進入參觀的,應當在合同中註明。

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未標明景區名稱或不進入遊覽景區名稱的,由旅遊行政部門按照旅遊法規定處罰。

外地導遊需申請“京籍”導遊證

據李小娟介紹,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全市約有一半導遊非本地戶籍,導遊異地執業現象在一日遊的旅遊項目中很普遍。

針對導遊跨省執業帶來的執法困難,草案修改二稿中規定,在北京市執業的導遊應當向北京市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導遊證。

聲音

為打擊虛假一日遊資訊,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確要求網路經營者按材料經營,並規定了網路交易平臺的資訊審核義務和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網路資訊搜索平臺的核實、標注義務和更正、刪除虛假資訊或者斷開虛假資訊連結義務,以及旅館業經營者對宣傳材料的審核義務,從源頭上切斷虛假資訊的傳播鏈條,減少旅遊者上當受騙的機會。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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