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隨意電話短信推銷或將被禁止

發佈時間: 2016-11-17 10:04:02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信娜 |責任編輯: 沈曄

 

被商家一次又一次的電話、短信轟炸,不勝其煩。未來,這樣的情況或將不再發生。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送審稿針對消費者反應強烈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如缺陷産品召回、耐用商品舉證責任、經營者欺詐、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個人資訊保護等,均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

其中,《條例》對消費維權問題突出、法律規範相對薄弱的服務領域的經營者進行了專門規範,如交通運輸、裝飾裝修、快遞、餐飲、物業、美容等,同時還包括現實中爭議較大的金融、網約車、教育培訓等行業。

職業打假人或難以得到消法保護

此次送審稿還對“職業打假”問題進行初步規制。此前《條例》第二條曾明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應本條例。此次送審稿,將以“營利為目的”改為“以牟利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立法層面首次明確“職業打假人”可能不再受到消法保護。對此,起草説明中解釋,從法理上看,“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並非生活消費,也未構成誤導,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此外,實踐中,“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簽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同時,也浪費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擾亂了市場秩序等,應加以遏制。

商家不能向消費者發送商業資訊

送審稿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終端或者電子郵箱、網路硬碟等電子資訊空間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同時,送審稿明確,對於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等個人資訊,經營者須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徵得消費者同意,不得收集與經營業務無關的資訊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資訊。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商家不能向消費者發送商業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等,這是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也是對消費者安寧權以及工作、生活的一種保護。

經營者不得單方享“最終解釋權”

條例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不得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同時,規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或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選擇訴訟或者仲裁等權利的內容。

邱寶昌解釋,不得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也就是説,經營者不是什麼都説了算,可以解釋,但有沒有效力,還要看是否得到司法認可,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加重對方責任,則根據法律,沒有最終解釋權。

送審稿徵求時間截至2016年12月16日。市民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或採用信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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