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

發佈時間: 2016-10-27 09:56:36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 |責任編輯: 沈曄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粧品消費稅的徵收對象調整為“高檔化粧品”,稅率從30%降至15%,普通化粧品不再徵收消費稅。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高檔化粧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

——明確了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公告》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粧品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為原料繼續生産高檔化粧品,准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粧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在此次調整化粧品消費稅政策之前,消費稅政策規定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化粧品為原料連續生産應稅化粧品的,准予抵扣消費稅。為了保持政策延續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規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負責人説。

——明確了消費稅抵扣時間。《公告》規定,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粧品用於生産高檔化粧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設立高檔化粧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粧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此舉有利於納稅人用於連續生産的含稅化粧品得到充分抵扣。

“此次化粧品消費稅改革,順應居民消費升級的需求以及中國經濟特別是化粧品行業快速發展的現狀,並能夠支援這一市場進一步壯大,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優質實惠的産品,最終讓消費者受益。”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説。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