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轉基因”食品應顯著標示

發佈時間: 2016-10-20 14:49:00 |來源: 北京日報 | 作者:高健 |責任編輯: 沈曄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規定,使用轉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産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顯著標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19日前對《條例》提出意見。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建安全追溯體系

《條例》明確禁止食品生産經營者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採購、使用、貯存、運輸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也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並且,禁止在食品添加劑中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另外,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進貨查驗等方面的資訊,記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肉製品、乳製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採用資訊化手段推進追溯體系建設。《條例》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追溯資訊平臺。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功效

針對此前廣泛爭執的轉基因食品,《條例》要求,使用轉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産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顯著標示。

如今,很多食品廣告打出“無添加”的廣告,證明其健康程度,但是其“無添加”的物質往往是專業名詞,讓人看後莫名其妙。對此,《條例》做出限制性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不得在食品標簽、説明書、廣告上宣稱“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對於國家尚未批准的轉基因食品和原料,也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等。

此外,保健食品只能標注註冊證書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載體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食品安全實施三級召回

《條例》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産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一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一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産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針對日益增多的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條例》要求其建立食品交易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應當立即停止向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提供服務: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産停業等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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