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結束 職業打假拐點或將到來?
發佈時間: 2016-10-17 15:14:49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隨著上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結束,條例中第二條最新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將不再受保護的規定引發了消費領域的極大關注,這是自1994年消法實施後首次從法律層面上就爭論20年之久的“知假買假”問題進行明確。對於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這是否意味著將面臨一種職業層面的拐點,也尤為引人關注。
近日,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聯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應商負責人舉辦了一場座談會,席間各企業相關負責人對一些職業打假人惡意打假的問題進行了“炮轟”。中國連鎖協會副秘書長楚東公佈的一組協會不完全調查數據顯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以來,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飲企業遭遇職業打假人索賠次數達到6022次,索賠額達到2610萬元。其中涉及包裝標簽問題的索賠案例比例最大為55.78%,其次分別是食品過期(19.51%)、發現異物(12.92%)、産品品質(11.79%)。
當天包括家樂福、大潤發、物美、華潤萬家、強生、好時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業以及供應商相關負責人參會,大潤發相關負責人潘秉緯表示:“大潤發現平均每個門店每天都會遭遇七八次惡意打假,最近特別嚴重,最受困擾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緯説,造假團夥通常一個人攜帶過期商品帶進去,藏在一個角落裏,第二個人進去買東西結賬,第三個人索賠,超市即便有再多的錄影也無法100%監控,他們這種“打假”成功率很大。
“我們有一家門店有5個人買了19件商品,分19次結賬。”物美相關負責人孫文波表示,我們的監控發現,這些人將商品放到汽車的後排座後,又立即從後備箱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訴過期了。另外,超市曾還有監控發現,有人專挑臨保質期還有兩三天的冷藏商品,然後藏到孕嬰童紙尿褲的堆頭裏,過兩三天后再去取出來結賬,完了就直接去服務台索賠。“像這種情況我們有全程拍攝的,就立即報警了,但是更多的情況是難有監控證據,那麼在這種職業打假人面前企業往往是沒有反擊力量的。”
“事實上,職業索賠者是利用生産、經營企業非主觀、偶發性的失誤,以損害商家品牌聲譽要挾對方支付比法律規定的賠付更高額的賠償款。”楚東表示,消費者與職業索賠者有著本質區別,後者最大特點是有目的的只買問題商品,但無正當職業,且購買頻次高,牟利目的性極強,有脅迫性語言和行為等。“我們支援打假,但是堅決反對以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
對話
“不能把‘掉包商品’的行為和職業打假人畫上等號”
對話人:職業打假人趙建磊(從事職業打假近20年)
談條例的內容
“職業打假人帶來的負面東西是標,假冒偽劣是本”
北青報:您覺得這次《實施條例》中為什麼會出現針對職業打假人的條款規定?
趙建磊:自2009年食品投訴十倍賠償出臺後,職業打假人群體人數迅速增加,但是隨之而來的是海量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我認為,這一現象也迫使政府從法制層面上進一步規範這一群體。另外,確實有一些職業打假人素質不高,不能正確依法維權,給整個群體帶來負面的影響。
北青報:您對這一條款中的相關提法認同嗎?
趙建磊:不是十分認同。我覺得,試圖從立法上消滅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做法有些本末倒置。應該想一想,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為什麼會出現?首先是因為市場上有各種問題商品和違法侵權行為,然後國家出臺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這種機制下,才會出現職業打假人。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讓所有消費者都成為監管者,通過懲罰獎勵來吸引更多的人來和假冒偽劣做鬥爭,從而彌補行政監管力量的不足。
我認為,由職業打假人帶來的負面東西是標,假冒偽劣是本,是治標還是治本,很容易判斷的。
談條例的影響
“‘知假買假’爭論20多年了,到現在不是也沒有結論嗎?”
北青報:您認為如果這一規定最終實施,會對職業打假人的群體産生多大影響?
趙建磊:可能會有一些影響,我覺得主要是思想上的,實質上不會。即使這條會通過,也不太容易執行。什麼叫“以營利為目的”,換個詞就是“知假買假”,實際上這個從1995年王海打假開始已經爭論20多年了,到現在不是也沒有結論嗎?
關鍵的問題是法律是制約人的行為而並非制約人的思想,你怎麼來認定一個人買東西索賠的行為是消費還是營利呢?是拿購買數量還是購買的金額來衡量呢?恐怕不好認定。而且即便是進行了界定,那麼職業打假人也可以採用分散購買,多地舉報等化整為零的方式進行打假。這麼做確實會增加職業打假的成本,但是行政成本也不會減少。
談打假現狀
“幾乎在所有領域的打假都是越來越難了”
北青報:您做了20年的職業打假人,現在在哪些領域打假越來越難了?
趙建磊:幾乎在所有領域的打假都是越來越難了。為什麼呢?因為問題商品少了。就北京來説,一個超市每天恨不得來好幾撥人找問題商品,出現點問題馬上就被打下去了。公平地説,現在大家之所以在大中商超裏能放心消費,職業打假人有一定的功勞。能佔到幾成,不好説。至少在打擊這些問題商品上,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的一道前沿陣地。
當然,各級行政機關強大的執法力度是最重要的原因,每年那麼多的抽檢檢測,也構築了一道堅實屏障,導致廠家也不敢在北京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類似之前很多的在水産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綠的問題,行政機關處罰了多少不法商家,現在這樣的事已經不多見了。
談打假掉包
“建議商家遇到類似事件一律報警”
北青報:對於那些通過掉包、塗改生産日期的行為進行“維權”的行為,其實是社會關注度最高的,對這個您怎麼看?
趙建磊:不可否認,現在確實存在著這樣的一些現象,但畢竟是極少數。但我覺得不能把這些行為直接和職業打假人畫上等號。掉包商品的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建議商家遇到類似事件一律報警,商家也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啊。但是你以此為由來抹黑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實在是有點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另外,經營者也應該加強管理,完善進銷貨記錄。曾經有個案子也是索賠過期商品的,結果超市提供了詳細的銷售記錄,證明涉案生産日期的商品早已經銷售光了,最後法庭駁回了索賠要求。辦法總是有的,就要看商家是不是願意投入資金、設備去完善進貨、盤點等管理制度。
談未來發展
“只要法律存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會有職業打假人的存在”
北青報:您認為職業打假人以後的路該如何走?
趙建磊:只要法律存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會有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尤其是在我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短期內不能完全杜絕假冒偽劣和違法侵權現象,這是職業打假人生存的土壤。
從另一方面來説,這個群體是一盤散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趨利性太強,需要加強組織和引導,但這幾乎是很難實現的。
職業打假人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成本遠遠小于假冒偽劣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全社會應該對此有共識。
從行政機關來説,也不必把這個群體看成洪水猛獸,只用堵的方法,也應該放下身段,多用些疏的辦法,加強對話和交流,發揮其對社會積極的一面,抑制消極的方面。
對於經營者來説,也不妨多與職業打假人合作,把商品中的問題在萌芽狀態就消滅掉,沒假了,也就沒有打假的了。
希望在若干年後,職業打假人一詞成為歷史。
文/本報記者 王薇
專家觀點
不要“以營利為目的”的“假打” 需要“以懲罰為目的”的“真打”
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受理的職業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標識問題,真正涉及商品品質的案件卻很少。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雖然,無論打的是商品品質問題,還是標識不規範問題,客觀上都能起到凈化市場的作用。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消費者最痛恨什麼?消費者最需要什麼?“商品標識不規範問題確實給消費者帶來不少困擾,但他們更痛恨直接危害到人身和財産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他們更希望把有限的社會力量和公共資源用到打擊和規範制假售假行為當中”。
陳音江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職業打假人開始出現了偏離初衷的傾向,原本是通過打假獲得懲罰賠償的做法,逐漸演變成以追求容易發現問題和方便索賠的營利手段。有的職業打假人在私下獲得“賠償”後,甚至默認問題繼續存在,客觀上起到縱容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作用。加上個別職業打假人採用非法手段惡意敲詐企業,謀取不義之財,不僅抹黑了職業打假群體,而且讓消費者的期望大打折扣。
“説到底,當前最緊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職業打假這個群體,而是要引導其回歸到正確方向,發揮社會共治的應有作用。”陳音江説,消費者需要的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懲罰為目的”的“真打”。徵求意見稿把“以營利為目的”排除在消法保護之外,雖然實踐中存在“營利目的”難以界定的問題,但對引導職業打假群體朝著“以懲罰為目的”的方向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文/本報記者 王薇
記憶體
2016年8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之久。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消息一齣,支援方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無關,理應不受消法保護。而反對方則認為,職業打假雖然有營利目的,但客觀上起到了凈化市場作用,不應受到消法排斥。
在徵求意見期間,多名職業打假人致信國家工商總局,闡述反對第二條的觀點,工商總局也及時用書面回函的方式作出了答覆,告知職業打假人來信已經收悉,他們將認真研究。
9月27日,在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網路消費維權工作經驗交流會上,據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透露,受國務院委託,工商總局牽頭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將提交總局局務會審議,並報送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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