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類商品擬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 化粧品拆封視為不完好

發佈時間: 2016-09-29 11:49:22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余瀛波 |責任編輯: 沈曄

 

9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就《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徵求意見稿,自明年3月15日起,三類商品將不再適用於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這三類商品分別是:(一)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對於此處調整,《辦法》起草説明透露:消法規定了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但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關於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辦法》起草聲明解釋稱。

《辦法》的另一處重大調整,是明確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同時,《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其中包括:(一)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産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産生激活、授權資訊、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此外,《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程式,明確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細化了使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優惠、信用卡等情形下退款方式,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確規定,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而對於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辦法》在其對應罰則中也明確: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辦法》原本是考慮以非強制性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形式出臺,並於今年2月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在聽取多方意見、幾經論證後,為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最終決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

此次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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