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直播平臺和個人必須持證上崗

發佈時間: 2016-09-26 10:35:25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 |責任編輯: 沈曄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重申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即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

廣電總局相關規定對直播行業是否意味著“寒冬”來臨?未來網路直播平臺將何去何從?

持證直播將成鐵律

根據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的《通知》,開展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具有相應資質。未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均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相關活動、事件的視音頻直播服務,也不得利用網路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

筆者從廣電總局官網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31日,總局共頒發588張許可證。這些持證機構大多為新聞出版、企事業單位、大型視頻網站等。在直播領域,目前騰訊、優酷馬鈴薯、愛奇藝、樂視等綜合性網路視頻平臺與旗下直播平臺共用同一個《許可證》。在專業直播平台中,只有少數具備《許可證》,且根據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佈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持證機構名單》顯示,這些專業直播網站宣稱所持的許可證並非直接指向其網站域名,而是指向其母公司官網等。

《通知》還規定,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電視臺”“廣播電臺”“電臺”“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幾家主要直播網站,包括熊貓TV、戰旗TV等都將面臨違規風險。筆者登陸各大直播平臺發現,各大直播平臺對這項規定的執行情況良莠不齊。截至9月22日,“鬥魚”等直播平臺已經完全去掉“TV”字樣,“熊貓”等平臺在搜索頁面的網站名稱上已經沒有“TV”字樣,但網站logo依然保留了“TV”;“戰旗TV”則無論在網頁名稱和網站logo上,依然使用“TV”名稱。

直播平臺面臨分化

“從法律角度來講,廣電總局要求直播平臺和個人‘持證上崗’,等於宣佈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當然也包括大量網紅,如果繼續從事直播,就處於違法狀態。” 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法與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對本報記者表示。

在許多業內人士看來,廣電總局重申相關規定可能意味著直播行業“虛火”將被撲滅。近兩年來,被視為“流量神器”的直播行業迅速成為網際網路領域的現象級風口,“全民直播”蔚為風潮。根據CNNIC第38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今年6月,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到3.25億,佔網民總體的45.8%。

直播具有即時、親近、粘性強等優勢的同時,其低俗化、泡沫化的發展態勢也引起社會各界和有關部門的重視。由於競爭過於激烈、平臺運營成本過高等因素,一些網路直播平臺開始採取“擦邊球”策略,利用涉黃、涉暴、甚至涉毒等內容吸引用戶,並催生出一批靠低俗內容起家的“網紅”群體,這些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業內人士看來,“持證上崗”的影響不容小覷,直播行業儼然已經站在了“十字路口”,可能面臨分化趨勢。

一方面,目前掌握“持證”優勢的大型視頻網站可能進入直播業務的高速增長期,而那些短期內拿不到許可證的直播平臺則不得不面臨關停命運。另一方面,直播平臺將面臨類型上的進一步細分。

比如,“電商+直播”的模式就頗受網際網路行業青睞。直播可以解決傳統電商場景中,用戶不能直接體驗、互動社交屬性較弱等痛點,目前,天貓、京東、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均已經或計劃上線直播,直播平臺也成為電商網站流量的重要入口。

頻放大招有跡可循

此次廣電總局下發通知,被許多網路直播從業者視為主管部門規範直播所祭出的“終極大招”。

事實上,有關部門對直播行業監管力度的逐步深入並非無跡可尋。文化部于4月下發了第25批違法違規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查處名單,幾乎同時,20多家直播平臺共同發佈了《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網路主播黑名單”制度進入公眾視野。今年7月,文化部出臺《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並公佈對一批網路表演平臺的查處結果,鬥魚等26個網路表演平臺被查,16881名違規網路表演者被處理。

再到最近廣電總局下發《通知》,有關部門對網路直播“依法打擊-敦促自律-制度規範-常態管理”的監管脈絡已經逐漸清晰。

從中國網路治理的大背景來看,直播平臺“持證上崗”是實現常態化管理的必然趨勢。就在前不久,《慈善法》出臺,民政部認證13家網路慈善平臺作為網際網路募捐的指定平臺。

在王四新看來,“持證上崗”是中國網際網路治理過程中政府一直強調並寫進各種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基本要求。然而,過去網際網路生態的複雜多變導致政府監管一直處於被動滯後狀態,許多許可制度和法律法規也無法在實踐中實施。

“要求持證上崗,在網際網路行業並不是新鮮事,關鍵在於監管部門能否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落實規定中的相關要求。”王四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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