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下月起嚴管:朋友圈等轉發違反規定需擔責

發佈時間: 2016-08-31 13:05:18 |來源: 廣州日報 | 白陽、劉怡然 |責任編輯: 曹洋

 

大家的朋友圈是否已經被各種微商廣告搞得“烏煙瘴氣”?你是否還在迫於面子轉發廣告?你的電子郵件是否被廣告充斥?

從9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明確界定了網際網路廣告,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網際網路頁面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網志、微信等自媒體發佈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網志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文/廣州日報記者李大林通訊員粵工商

五類網際網路廣告必須標明“廣告”

不少網友都有類似的體驗:生了點病,在搜索引擎裏輸入症狀,就會出現很多醫療機構,稍不留神就會被誤導;在購物網站裏搜索商品,螢幕一側顯示的“掌櫃熱賣”並不是自然産生,而是商家推廣……

付費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結果混雜在一起,而且沒有明顯區別,讓不少消費者尤其是不熟悉網路的人難以辨別,頻頻中招。付費搜索究竟是不是廣告,又該如何監管?這一備受爭議的問題如今有了明確的答案。記者昨日從省工商局組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規章——《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對付費搜索、彈窗廣告等此前爭議大,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廣東省工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林陽介紹,此次《暫行辦法》將付費搜索明確界定為網際網路廣告的一種類型,與其他形式的網際網路廣告一起接受監管。目前《暫行辦法》採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對網際網路廣告進行了界定,規定:“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並且列舉了網際網路廣告包括的類型,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林陽表示,從9月1日開始這些付費搜索結果都要標明“廣告”字樣,與自然搜索結果有明顯區別。

推銷商品的軟文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有市民有過這樣的經歷,在公眾號、朋友圈看到一個講述絲綢之路的歷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過在結尾處卻話鋒一轉,成為了某快遞公司的廣告。看完後不禁一笑,讚嘆故事與廣告的無縫對接的高超技術。不過,今後這種軟文也要標注廣告字樣了。

林陽表示,網際網路廣告要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別,而網際網路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在上述案例中,林陽表示,前半段故事和後半段的廣告應該分開,只需在後半段標注廣告即可;但如果不拆開,那整個策劃文案就需要統一標注為廣告,否則就違反了《暫行辦法》。

如今,粉絲經濟發展如火如荼。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網志、微信等自媒體發佈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林陽表示,如果網紅、明星在網際網路上單純地進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參與廣告行為則不屬於廣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參與廣告的發佈,那在直播中就要説明以下是廣告。

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

瀏覽網頁時,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彈出的廣告頁面,有的根本找不到關閉按鈕,有的一點關閉按鈕反而會跳到另一個連結。這些像“牛皮癬”一樣的彈窗廣告防不勝防,讓網友們抱怨連連。

《暫行辦法》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利用網際網路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此外,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對於大家的電子郵件,《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朋友圈、微網志轉發廣告也擔責

由於網際網路廣告有很多不同於傳統廣告的特性,監管中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誰是網際網路廣告發佈者?有什麼責任和義務?《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佈者。”不同於傳統廣告,《暫行辦法》將網際網路廣告發佈者的行為特徵界定為“推送或者展示”,並規定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佈者,依法承擔《廣告法》所規定的預先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這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並沒有參與網際網路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網際網路廣告提供了資訊服務平臺。例如微網志、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佈者所發佈的網際網路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資訊發佈平臺發佈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

也就是説,以後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我是吃貨,覺得吃飯的地方不錯,發個朋友圈,”林陽舉例這只是提供資訊,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類似的,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不是為了發佈商品或服務而轉發,也不是廣告。“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故意,”林陽強調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産品宣傳資訊,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網際網路廣告未標明最高罰10萬元

《暫行辦法》除明確了網際網路廣告的概念和表現形態外,還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如: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發佈;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將依照廣告法予以處罰。

《暫行辦法》針對網際網路廣告的特性,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佈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於網際網路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佈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用戶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9月1日起將嚴格執法。”林陽最後強調,也歡迎社會監督,積極投訴舉報。網民們在網上發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可直接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或投訴。工商部門將按照《廣告法》和《辦法》查處。

9月起施行的民生新規

開“證明”將有章可循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完全證明的9類事項,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以及居民戶口簿能夠有限證明的5類事項,如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認可,不得要求群眾開具證明。對於親屬關係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無法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意見要求派出所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至於婚姻狀況證明、文化程度證明、異地居住退休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等非公安機關職能的“證明”,則須到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提取國管住房公積金手續簡化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佈的《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方便單位和職工辦事的通知》將於9月1日起實施,職工提取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購買北京地區住房的提取材料將大幅簡化,只需出示身份證明和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醫保跨區轉接有明確規範

9月1日起,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辦理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將有規程可依。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自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45個工作日可走完基本醫保關係的轉移流程。

發起公開募捐須獲取資格

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須首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網路募捐須在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資訊。根據慈善法,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開展公開募捐。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

群眾信訪增微信投訴渠道

手指輕輕一點,即可向國家信訪局反映訴求。9月1日起,“國家信訪局”官方微信公眾號將正式開通運作。這個官方微信公眾號設置有“信訪資訊”“信訪指南”和“網上信訪”等功能。群眾可通過在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掃描二維碼,或在微信中搜尋“國家信訪局”關注該微信號,並在“網上信訪”通道中提交投訴請求或提出建議,或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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