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尚博主9月1日起發軟文必須標注“廣告”字樣

發佈時間: 2016-08-30 14:42:43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從9月1日起,包括時尚博主在內的各類媒體在微信和微網志發佈軟文和推廣,都必須標注“廣告”兩字,如果不標注,將被認定違反《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受到處罰。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必須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實際上,在時尚産業中這一做法正引起業界的關注。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委員會認為,消費者在選擇和購買商品的過程中,有權被告知他們所接收到的資訊是否屬於廣告,如一個時尚博主和某品牌商業合作後,應在其發佈的內容中表明是某品牌的廣告宣傳,否則屬於欺騙消費者,因為博主在為品牌宣傳的同時獲得了物品或金錢上的支援,因此該宣傳屬於商業廣告的範疇。如果博主或品牌其中一方違反了聯邦法律,聯邦貿易委員有權沒收時尚博主獲得的所有收入。

今年6月,有國外媒體報道在社交媒體instagram上擁有605萬粉絲的全球頭號時尚博主Chiara Ferragni在包括與國內的時裝品牌歐時力商業合作博文中沒有標注廣告字樣,涉嫌違反美國的法規或將面臨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處罰。

在國內,時尚博主發佈品牌推廣主要的平臺是新浪微網志和微信公眾號,涉及的商業合作包括産品和資金支援的內容幾乎不註明廣告或贊助字樣,在時尚類微信公眾號商業推廣中,僅有石榴婆報告、黎貝卡的異想世界以及Fashionweek等有註明推廣字樣。在百度競價網路廣告事件爆發後,有關部門開始調研網路商業推廣的標準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下個月正式開始實施。

軟文廣告是目前公眾號的主要商業合作方式,有業界人士表示,如果按照《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時尚博主發佈的軟文標題里加上廣告字樣,將變得廣告味十足,導致文章閱讀量降低而推廣效果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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