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亮點:網購商品拆封也能無理由退貨
發佈時間: 2016-08-08 15:13:11 |來源: 深圳晚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據中新網報道,國家工商總局5日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拒不召回缺陷産品怎麼辦?預付卡亂象咋遏制?快遞丟失咋賠償?拆封商品能否無理由退貨?維權渠道怎麼理順?……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諸多熱點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一系列規定。這些規定事關你的切身利益,快來看一看,提提建議吧。
缺陷商品和服務應及時召回
[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生産和進口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缺陷商品、服務的召回主體。發現商品、服務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對確認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務,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停止提供、消除危險等措施。
[解讀]前不久,宜家拒絕召回“奪命櫃”引發爭議,不過以後“宜家們”可能不能再那麼任性了。據了解,條例專門對缺陷進行了定義:“缺陷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還明確,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多次參與過該條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這些內容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召回規定的重申和強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發行多用途預付卡要有許可
[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取得人民銀行的支付業務許可,並依照國家規定辦理髮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設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遵守客戶備付金存管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保險等方式保障預收資金安全的,應告知消費者相應權益。
[解讀]當前,預付卡消費領域問題比較突出,商家“關門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2015年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透露,2014年國內多用途和單用途預付卡銷售規模為9068.8億元,有關部門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額已經人民銀行批准或商務部備案,但仍有大量發卡行未納入監管。
在劉俊海看來,徵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對於遏制預付卡消費亂象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時,他還建議,在明確責任、提示風險的同時,還應明確預付卡的餘額財産所有權屬於消費者,應由第三方金融機構獨立存管,經過消費者簽字確認才能劃走,通過這種“站崗”和“把關”,確保消費者資金的安全。
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
[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解讀]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據悉,現實中,最引發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消費者不滿。
但對於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定依然比較模糊。劉俊海認為,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3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於快遞業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黃金”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拆封、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
[解讀]無理由退貨産生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消費者和商家對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有的商家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根據徵求意見稿,拆封、調試均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可以預見,以後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時將更有底氣。
[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説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建立全國統一的維權平臺
[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網路資訊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投訴、舉報等線上維權渠道,支援消費爭議的遠端解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予以公示。
[解讀]當前,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有關部門和各地重視投訴平臺建設,都建立了以熱線電話為主的投訴平臺。但是,由於熱線電話號碼眾多,各個平臺之間又缺乏互聯互通,反而讓群眾投訴不知所措,加上平臺接線人員政策法律和專業水準不夠,無法準確答覆跨部門的問題,導致許多消費投訴被“踢皮球”。
劉俊海認為,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網路資訊平臺,使消費者投訴資訊透明化,投訴進展和結果公開化,倒逼相關部門提高消費維權效率,同時也有助於扭轉“劣幣驅逐良幣”和“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現象。
無理由退換
意見稿表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但是下列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