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訂旅遊價格管理規定 強售套票最高罰50萬

發佈時間: 2016-07-28 15:31:46 |來源: 南海網 | 作者:劉麥 |責任編輯: 君君

 

在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期間,《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提請審議。修訂草案中,叫停旅遊景區經常出現的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現象,並建議將遊艇、潛水等特種項目由政府指導價調整為市場調價。

大型演藝、水上和空中娛樂觀光等 特種旅遊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修訂草案規定,旅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管理形式。非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大型演藝、遊艇、潛水、漂流、探險、水上和空中娛樂觀光等特種旅遊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另外,旅遊飯店客房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修訂草案明確,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對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旅遊價格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重新核定。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規定,4A級(含)以上的旅遊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3A級(含)以下的旅遊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

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和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門票價格,應當按照充分體現公益性的原則制定;屬政府投資建設的,應當實行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城市休閒公園,實行免費開放。

旅遊景區不得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修訂草案中提出:“旅遊景區不得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將不同景區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旅遊景區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旅遊者只能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達遊覽目的地或者在景區進行遊覽的,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區內由旅遊者自主選擇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費用,應當單獨出售,不得與門票捆綁出售。旅遊景區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於散客票價的20%。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未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的。

旅遊景區違反以上規定的,《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拿回扣旅行社將被罰款

修訂草案要求,旅行社應當根據不同旅遊産品及市場供求情況合理制定旅遊組接團價格,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佈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受理和處理各類舉報投訴及旅遊價格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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