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安全監管新規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佈時間: 2016-07-15 14:59:22 |來源: 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作者:吉蕾蕾 |責任編輯: 沈曄

 

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是依託網路技術發展的産物,這就要求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資訊技術成分

在網際網路的時代下,為應對線上購物的虛擬性,資訊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7月1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表示,《辦法》不僅強化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的義務,明晰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職責和查處的職責,對抽樣程式、電商平臺的懲處措施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對一般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生産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來管轄。對於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則由網路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管轄。

陳谞説,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是依託網路技術發展的産物,這就要求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資訊技術成分。

“在網路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説,第三方平臺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産經營者,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所以第三方平臺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網際網路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對於第三方平臺而言,如果發生網路食品安全問題,第三方電商平臺將承擔連帶責任。”崔恩學表示,第三方平臺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一家企業,參與市場的競爭、參與市場的發展,本身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把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細化、具體化,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對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食品的監管措施能夠落到實處。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路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説,鋻於網路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的高度關注性,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路食品進行抽檢。

“在網際網路的時代下,為應對線上購物的虛擬性,資訊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陳谞説,抽檢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以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地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陳谞説,《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地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錄影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