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網路食品實行“神秘買家”抽檢
發佈時間: 2016-07-15 13:50:47 |來源: 京華時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昨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對外發佈《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辦法》主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規,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路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進行約束和管理。第三方平臺還要對平臺上所從事的食品經營行為開展檢查。明確規定可對網路食品抽檢採取“神秘買家”的制度。
同時《辦法》明確了各自的義務。對未備案的網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禁止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對於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資訊不公開等行為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而對於“家庭廚房”模式的網路食品生産經營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回應稱,只要是從事食品經營,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會有相應的法律處罰。
該《辦法》出臺後,中國在網路食品交易監管上實現兩個“第一”。即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和第一個專門制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國家。
另外,食藥監總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網路訂餐管理辦法。
亮點1
網路食品抽檢採取“神秘買家”制度
對於《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可通過網路購樣進行抽檢。即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路食品進行抽檢。
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解釋説,“神秘買家”可以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抽檢制度中還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在對樣品查驗、封樣前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證抽樣的真實性、公正性。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錄影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在網路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網際網路的時代下,為了應對線上購物的虛擬性,資訊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陳谞説。
此外,《辦法》同時還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即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亮點2
消費者權益受損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崔恩學表示,網路食品第三方平臺這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另一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第三方平臺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網際網路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因此《辦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臺上公開。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如若違反,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由於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的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崔恩學説。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發生了以下5條後果,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具體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
追問
家庭廚房這種訂餐模式今後將如何監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表示,“家庭廚房”這種提法在法律中沒有這樣的概念。從事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而所謂餐飲服務已經把“家庭廚房”包括進去,在中國只要是從事食品經營,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會有相應的法律處罰。
作為“家庭廚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可以獲得申請,但是“家庭廚房”分散在千家萬戶的居民家當中,如果提出許可,相關監管部門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條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和條件的會依法頒發許可,納入監管的範圍,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
“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説了算,對於不符合的不能發給許可,如果發給許可了就是濫作為。”崔恩學説,不發給許可的説明經營條件達不到,不能保證食品經營安全,不能從事食品的經營。
《辦法》對第三方平臺的要求是否過於嚴厲?
崔恩學認為,第三方平臺是集中的過程,對第三方平臺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管,同時第三方平臺能夠自律,自身加強管理,這樣對網際網路食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條款涉及第三方平臺責任很多,從依法行政角度來講,有關部門對第三方平臺所設定的義務都是基於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在這當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第三方平臺,比如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要建立各種各樣的管理上的規章制度的要求,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同時要求第三方平臺還要對平臺上所從事的食品經營行為開展檢查。
第三方平臺最根本的是要通過自我的檢查來發現這些。另外,作為一個平臺,很多人到平臺上從事食品的經營,要盡職審查,審查完以後要做好相關的資訊記錄,還應當把相關資訊公示出來。
馬上就訪
第三方平臺:杜絕無證無照黑商家
《辦法》發佈後,多家網路訂餐第三方平臺先後表態,將加強對商家的監管,為消費者篩選優秀商家,杜絕無證無照黑商家。其中,美團外賣稱,他們在前期會實地考察衛生條件以及服務水準,條件不達標商家不考慮合作。百度外賣表示,在日常巡查中,會組織員工不定期巡查商戶,如果發現有品質問題或者製造過程有問題,公司會提出建議和整改或勒令下線。
同時,多家第三方平臺也表示,網路訂餐目前主要面臨難點是商家基數大、覆蓋範圍廣,容易出現商家資質難辨真偽、資訊不同步等情況。
“家庭廚房”經營者:望早日給明確定性
昨日,已經營半年“家庭廚房”外賣的金女士接受採訪時表示,分享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可能沒法及時為這些群體作出一個很明確的規則。對於參與到平台中的經營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費者對訂購的外賣衛生和服務不滿意,自然會被市場淘汰。目前對於執法人員來説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們願意讓經營者配合相應規章制度,“我們肯定會遵守,但目前來看,對這塊好像沒有明文規定。也希望政府給予明確定性。”
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義務
1.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
2.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産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産者名稱、地址等資訊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與註冊或者備案資訊不一致;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資訊中予以説明和提示等。
3.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資訊。入網交易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産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4.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5.明確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義務
1.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
3.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4.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生産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産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資訊進行登記。
5.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資訊。
6.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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