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部分搜索網站已點亮“商業推廣”

發佈時間: 2016-07-11 09:14:36 |來源: 重慶晚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備受爭議的網際網路廣告,特別是醫藥類網上廣告終於迎來新規——國家工商總局8日公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度將網際網路付費搜索視為廣告,明確指出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付費搜索應標明是“廣告”

幾個月前的“魏則西事件”,將百度付費搜索推到刀口浪尖上。百度推廣資訊是否屬廣告?應不應該接受廣告法監管?當時在國內鬧得沸沸颺颺。

此次《辦法》明確將“推銷商品或服務付費搜索廣告”列入5項網際網路商業廣告之一。“付費搜索”首次列入其中,這意味著,百度推廣內容被列入廣告範圍。

另外,該《辦法》第七條指出,網際網路廣告應具有可識別性,應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清楚辨明,強調“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辦法》還規定,付費搜索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未明顯區分、不具有可識別性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將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彈窗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網上看電影、看小説正起勁,突然彈出跳窗廣告,影響用戶體驗。

該《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

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或者未經允許發送電子郵件附加廣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對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提出更高要求: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工商有權查閱賬簿後臺數據

網友發現網際網路廣告違法線索向誰舉報?該《辦法》明確提醒,可在廣告發佈者所在地或廣告主所在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

《辦法》明確了工商人員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行使的相關職權,如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當事人進行個人檢查、查閱賬簿後臺數據、採用截屏拍照等。當事人應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 重慶晚報記者 李瑯

專家:“推廣”有回避廣告之嫌

該《辦法》出臺後,相關搜索網站有何反應?昨上午,重慶晚報記者分別輸入“眼科醫院”、“重慶旅行社首選”關鍵詞搜索,排在前三位搜索結果,均在欄條資訊右下角,點亮了兩處藍色提示字樣:商業推廣、V2。

點擊商業推廣,顯示“搜索結果為商業推廣資訊,請注意可能的風險”。點擊V2,顯示“基礎信譽積累,可接洽商談,廣告主為實名認證”。點擊部分欄條資訊下方V3時,解釋為“優良信譽積累,值得信任”。

記者在搜狗搜索發現,部分搜索結果也點亮了藍色“商業推廣”提示。

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教授管育鷹認為,中文“推廣”與“廣告”意義並不等同,用“推廣”一詞有刻意回避廣告性質之嫌,應當明確在這些廣告類搜索結果上標記“廣告”字樣。

相關專家提醒消費者,今後搜索相關連結時,別忘了注意下方藍色字樣的提示,一旦有“商業推廣”字樣出現,無疑就遇見付費廣告了。在選擇推廣內容進行消費時,別忘了截圖留證。

律師説法

彌補廣告法空白有利消費者維權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華立萬韜律師事務所陳艇認為,最新出臺的網際網路廣告辦法,是行業、網友、律師、主管部門一致期待的。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看,網路有償推廣資訊,相關發佈者和經營者,有義務向公眾明示。

“網際網路行業已經過了摸索期,步入發展期。該辦法出臺,為工商辦案、消費者維權、律師蒐證提供了有傚法律依據,彌補了網際網路行業管理空白,也彌補了傳統廣告法監管空白。”陳艇認為,任何法律法規在暫行初期,都有一個摸索、完善的階段,消費者的聲音就是最好的反饋。建議消費者在今後維權中,及時與工商部門溝通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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