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電子産品有害物質限制新規7月1日實施
發佈時間: 2016-06-30 14:53:40 |來源: 央廣網 | |責任編輯: 沈曄
7月1日起,由工信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等八部委發佈的《電器電子産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實施。該《辦法》相比2006年發佈實施的《電子資訊産品污染控制辦法》在適用範圍、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對電器電子産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範。根據《辦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依法對進口的電器電子産品實施口岸驗證和法定檢驗。目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部門監管的進口電器電子産品涉及品種有電腦、音響設備、醫療器械、家用電器、工業電子設備、電池等。廣東省中山市是進口電器電子産品較為集中的地區,據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統計,受新規影響的中山進口電器電子産品企業共有300多家, 2015年中山電器電子産品進口貨值超過3.8億美元。
據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電産品安全監管科負責人梁錦安表示,《辦法》最大的改變是將電器産品(而不僅僅是電子資訊産品)納入了管理範圍,這意味著幾乎所有家電均被《辦法》覆蓋,並且進出口産品與國産一視同仁,這將改變部分進出口企業使用兩套標準進行生産的現狀。《辦法》還特別將進口者列為三大企業主體對象之一,一旦違規,將受到嚴格監控及處罰。此外,他還特別提醒進口企業,即使最終産品的生産者具有良好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但最終産品因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應商造成的問題被查出不符合《辦法》規定,那麼責任依然由最終産品生産者來負。上游供應商的責任由生産者自行追溯。進口電子器材,本地組裝製造的生産企業尤其要重視這點。
鋻於新規對各類進口電器電子産品的品質安全提出了更嚴格、全面的要求,電器電子産品進口企業應對這一新規引起足夠重視,對《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了解,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應對措施,對採購環節作出及時調整,尤其是在落實歐盟RoHS(RoHS係指歐盟通過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即《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檢測、環保規範等涉及電器電子産品有害物質的品質控制體系方面。進口企業在和客戶簽訂供貨合同時也應盡可能直接比照《辦法》的相關要求,並要求把《辦法》的檢測標準和技術參數列入合同文本。
連結——今年初,工信部會同質檢總局等八部委發佈《電器電子産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的電器電子産品實施口岸驗證和法定檢驗。海關機構驗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和進口的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産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産品,即為電器電子産品。《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設備類型及其配套産品:1.通信設備 2.廣播電視設備 3.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4.家用電器電子設備 5.電子儀器儀錶6.工業用電器電子設備7.電動工具 8.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9.照明産品10.電子文教、玩具、工美、體育和娛樂産品。有害物質是指電器電子産品中包含下列物質: 1、鉛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鎘及其化合物 4、六價鉻化合物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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