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進出境糧食管理辦法7月施行 重新界定糧食概念

發佈時間: 2016-06-24 15:25:37 |來源: 人民網-健康衛生頻道 原創稿 | 作者:曾璇 |責任編輯: 沈曄

 

國家質檢總局今年1月正式發佈了《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下月1日正式施行。與老版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四點變化,其中重新界定了糧食概念:即新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用於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穀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

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新《辦法》是總局為及時總結近年來中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實踐與經驗,鞏固中國糧食檢驗檢疫國際多邊、雙邊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發展”職責,組織對原糧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並歷時6年形成的。新《辦法》與老版辦法相比,主要有四點變化。

首先表現在篇章結構上的調整和內容上的豐富。老辦法共六章31條,分別是:總則4條、檢疫審批4條、入境檢驗檢疫10條、出境檢驗檢疫7條、檢驗檢疫監督管理3條和附則3條。新《辦法》共七章61條,分別是:總則5條、進境檢驗檢疫19條、出境檢驗檢疫8條、風險及監督管理11條、法律責任14條和附則4條。其中,第四章風險及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均為新《辦法》新增強調內容。其他章節,則作了相應調整,增強可操作性。

其次突出強調糧食風險管理、源頭管理、過程管理的特點。新《辦法》針對進境糧食流程長、環節多、風險高的特點,將進境前檢疫準入、檢疫許可,進境時指定口岸、現場查驗、實驗室檢驗檢測,進境後定點加工作、疫情監測作為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重點,建立了全流程的風險監管制度。

第三,突出強調企業主體責任並將境外輸華糧食加工儲存企業納入監管。企業是進出境糧食生産經營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要求,新《辦法》特別強調了企業在糧食儲運、加工、進出口等環節品質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與責任。結合企業管理水準、誠信水準,對境外出口商和加工倉儲企業、境內加工倉儲企業實施註冊登記、備案、分類管理等措施,落實企業責任,明確違規處罰。境外企業由輸出國官方負責考核認可並向中方推薦註冊登記,境內企業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並向質檢總局登記備案。這既是原糧食辦法要求進口糧食必須定點加工的延伸與發展,也是對近年來進境糧食雙邊議定書成果的確認與鞏固。

最後,重新界定糧食概念。原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穀類、豆類、薯類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産品。新《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用於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穀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新《辦法》不僅限制“非繁殖用”同時還明確應“用於加工”,只有同時滿足才屬於新辦法管理的糧食範圍。新《辦法》增加油料類,明確將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納入管理。新《辦法》管理的糧食不包括糧食加工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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