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出臺 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發佈時間: 2016-05-16 17:19:28 | 來源: 人民網-食品頻道 | | 責任編輯: 沈曄
近日,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其中強調,要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鼓勵食鹽産銷一體。
1996年,基於我國消除碘缺乏病的承諾,國務院發佈食鹽專營辦法,確立現有體制。但食鹽專營政策採用的“三證管理、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方式,容易出現政企不分、産銷矛盾突出、産業結構調整緩慢等行業弊病,生産企業“多、小、散、弱”,普遍缺乏競爭力。因此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方案》出臺。
《方案》中明確提出:“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其中指出“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産企業兼併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也就是説,此次改革仍明確了定點生産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但不再核準新增生産、批發企業。那麼如何保障社會資本進入的同時食鹽的安全性呢?《方案》規定:“嚴格規範食鹽生産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準、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産、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後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並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在此基礎上,《方案》還明確,明年開始,將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方案》在“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中強調:“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那麼放開鹽産品價格會否帶來鹽價上漲呢?《方案》中明確規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另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賀海仁在接受《證券日報》採訪時表示:“在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實施以後,食鹽生産企業可以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産業鏈的部分利潤有望從鹽業公司轉移至生産企業。制鹽企業允許跨區域經營後,在充分的市場競爭下,食鹽産品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普通食鹽的價格會出現下降。”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瑞也認為,“衝擊不會太大,甚至可能通過競爭,淘汰一批落後的産能,然後鹽業走規模化經營,可能還會使得價格有所降低。”
江蘇鹽業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晏仲華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則表示,“鹽業體制改革後,食鹽價格體系由政府定價向企業自主定價轉變。政府可以通過干預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減少對生産者或消費者的負面影響,但食鹽價格也將主要由價值決定,並受供求關係的直接影響。”
為保障鹽業改革順利實施、鹽業健康發展,《方案》還設置了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産及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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