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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3月3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 2016-03-18 10:14:49   |  來源: 中國品質報   |   作者:楊蕾   |  責任編輯: 沈曄

 

《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經由質檢總局正式發佈,並將於3月3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填補了目前國內紡織品,特別是學生服品質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是纖維製品品質監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驟,是加強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布料的品質監管,實現纖維——纖維製品“全鏈條監管”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新《辦法》是在《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舊《辦法》之間到底有何區別與聯繫?新《辦法》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確立了哪些制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辦法》,本報特對新《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以饗讀者。

兩字之差蘊含“全鏈條監管”思路

自2006年頒布實施的《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在確保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明確了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及地方各級專業纖檢機構承擔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管的職能分工,通過原料把關、監督檢查、重點區域場所整治、品質誠信、集團購買品質監控等具體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體系,打擊了制售“黑心棉”的違法行為,保護了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那為什麼還要對原有的舊《辦法》進行修訂呢?

近年來,各地有關“毒校服”的新聞報道一次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學生問題無小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先後多次對加強校園紡織品、紡織品服裝品質監管工作提交提案議案。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系統構建校服治理體系。與舊《辦法》相比,修訂的新《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對學生服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進行固化,填補了學生服品質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

據相關統計資料,我國每年平均生産紡織服裝約250億件,2014年總産值達60000億元以上,佔國家GDP的10%以上。紡織布料是紡織産品的基礎,為了從源頭上抓紡織産品的品質監管,修訂的新《辦法》還將紡織布料納入到監管範圍,有望實現從源頭保證我國紡織服裝的品質,提升國際競爭力。

從“絮用纖維製品”到“纖維製品”,名稱上的兩字之差體現了更加全面的“全鏈條監管”思路。紡織布料、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屬於纖維——纖維産品鏈條的不同節點,在監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開展纖維——纖維産品的“全鏈條監管”,是不同纖維産品內在屬性的需要,也是質檢部門內部職能調整和優化的需要。實行“全鏈條監管”後,質檢部門內部按照“各有側重”“發揮特長”的原則進行職能調整,中纖局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質檢總局監督司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監管效果會大幅提高。

同時,修訂的新《辦法》將調整範圍從絮用纖維製品擴大為纖維製品,增加學生服和紡織布料,也有利於地方纖檢機構完善行政職能,落實質檢總局領導提出的“機構穩定,隊伍穩定”要求。

可以説,新《辦法》與舊《辦法》在纖維製品品質監督方面是一脈相承,但新《辦法》卻擁有更大的監管外延。把學生服和紡織布料單獨拿出來是為了強化紡織布料的監管,是國民“衣”之根本,打牢紡織品品質的“根基”。

修訂過程自始至終遵循七大原則

2015年1月,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修訂工作,把校服和紡織布料的品質監督加進去,形成全鏈條的監管格局。”同年2月,中纖局牽頭成立專門的立法小組。一年來,立法小組多次組織地方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法制執法骨幹、專家就規章修訂的內容進行研究、徵求意見。12月底,修訂的新《辦法》形成最終稿。

從始至終,修訂過程遵循了7大原則,確保修訂的新《辦法》能更好地發揮加強三大類纖維製品的品質監督管理、提高産品品質、保障特殊消費群體人身健康安全的作用。

原則一:總結經驗,穩步推進。新《辦法》結合近些年絮用纖維製品監管建立和實施的一些制度、措施,吸收了“黑心棉”打假的經驗,將絮用纖維製品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行到學生服、紡織布料,並根據學生服、紡織布料的不同産品特性,制定了一些相應的品質監管措施。

原則二:關注熱點,強化基礎。學生服、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品質安全問題關係民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辦法》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生服納入到了監管範圍,體現了“質檢為民”的精神。另外,紡織布料是紡織品服裝最終品質的決定因素,強化對紡織布料的監管,突出基礎作用,能夠從源頭上保證品質安全,為保障我國紡織品服裝發揮作用。

原則三:原料入手,源頭監管。加強原料監管是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布料不同於一般工業産品品質監管的特點。針對絮用纖維製品,重點抓填充物;針對學生服,重點抓布料;針對紡織布料,主要抓染料、整理劑等,同時把抓好纖維品質貫穿始終,實現對纖維製品的源頭監管。

原則四:依法履職,法治質檢。專業纖檢機構作為質檢系統品質監督隊伍的組成部分,新《辦法》以規章的形式,對質檢系統內部職能進行調整,明確專業纖檢機構對纖維製品的日常監督檢查等職權,實現專業纖檢機構開展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布料品質監管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體現“法治質檢”。

原則五:順應改革,提升品質。新《辦法》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原則,推動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企業品質的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將品質提升轉化為自覺行動,引導生産企業改善生産條件,提高産品品質。

原則六:一般要求,兼顧特殊。新《辦法》的品質義務規定中,對3類産品共性的品質義務要求進行了統一規定,又根據3類産品的特性,單獨設條,體現不同的監管要求,以多項制度保障監管效果。在法律責任中,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生産、銷售、經營性服務及公益活動中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處罰。

原則七:放管結合,創新監管方式。新《辦法》取消了《絮用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絮用纖維製品生産者應當具備的品質保證條件,體現簡政放權理念。在品質義務中,通過規範原輔材料品質要求、標注標識要求、檢查驗收記錄、雙送檢制度等方式體現事中、事後監管。在品質監督中,規定了纖維製品的重點區域制度,根據業戶數量、産品種類、生産規模和品質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開展重點區域産品的品質提升活動,是監管方式的創新。

致力解決四大現實監管難題

修訂的新《辦法》共五章四十二條,在舊《辦法》條文不變的基礎上,新增了學生服和紡織布料的監管,兼顧了3個纖維製品監管的共性問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品質義務,第三章品質監督,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總則部分對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監督管理體制、企業主體責任、品質誠信制度進行了規定;品質義務中,根據産品的不同特性和企業的品質義務,提煉出共性條款,並對部分産品提出特別要求;品質監督部分,確立了集團購買品質監控制度、品質誠信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區域制度,並對纖維品質監督機構的現場檢查職權、監督責任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義務等進行規定;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罰則;附則部分對修訂《辦法》中出現的名詞進行了解釋。

新《辦法》主要致力於解決四大監管難題:

一是保證品質安全。目前纖維製品存在甲醛超標、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屬超標等嚴重威脅消費者健康安全的品質問題。修訂的新《辦法》中,規定了生産者、銷售者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公益活動中使用者的品質義務。通過引導生産者改善生産條件、建立原輔材料進貨驗收記錄等,推動企業落實産品品質安全。

二是防止品質欺詐。纖維成分及含量反映産品的內在特徵和價格因素。市場上存在一些不法生産者、銷售者利用消費者缺乏鑒別知識的短板,採用欺詐手段,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修訂的新《辦法》對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布料的標識內容提出具體要求,並規定了法律責任,對纖維製品的品質欺詐行為進行打擊。

三是整治標識亂象。産品標識是産品的“身份證”,代表了産品各項指標的真實情況,也是消費者了解並最終是否購買的根本依據,更是向消費者給出的莊嚴承諾。修訂的新《辦法》突出纖維製品標識的相關規定,發揮法律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提高纖維製品標識的規範化。

四是加大生産過程的監管力度。修訂的新《辦法》通過建立監督檢查、重點區域産品品質提升、品質誠信、集團購買品質監控等多項制度,服務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服務纖維製品産業發展的立場,發揮纖維品質監督機構對纖維生産過程的影響力,發揮品質技術基礎引領作用,提升纖維製品産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纖維製品品質的提高,促進纖維製品産業結構調整。

七大制度形成監管新格局

縱觀整個新《辦法》,建立科學、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終貫穿其中。新《辦法》確立的制度有7項:

一是集團購買品質監控制度。集團購買品質監控制度是遏制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流入校園、賓館飯店、醫院、賑災救濟等集團購買單位的有效措施,是通過市場選擇倒逼企業做好産品品質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做好學生服品質監管的有力措施。修訂的新《辦法》規定:對生産企業生産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同時,修訂的新《辦法》還明確要求學生服須經“雙送檢”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給學生使用。

二是品質誠信制度。修訂的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品質誠信建設制度。結合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相關要求,一是通過生産企業品質檔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二是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品質信用評價並公開;三是根據品質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産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動態監管。

三是重點區域綜合整治和品質提升制度。修訂的新《辦法》結合監管實際,一是規定對纖維製品制售相對集中地區,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通過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開展重點區域纖維製品的品質提升;二是加強品質安全的風險監控與管理,規定“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品質狀況,發佈品質安全風險警示”。

四是全鏈條監管制度。修訂的新《辦法》將學生服、紡織布料納入調整範圍。通過將纖維與纖維製品監管的有機結合,借鑒天然纖維的監管模式,發揮專業纖檢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對纖維製品的監管力度,形成從纖維——纖維製品的“全鏈條監管”新格局。

五是原料把關制度。修訂的新《辦法》中要求,纖維製品的生産者應當對用於生産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産品標準的品質要求;不得利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産纖維製品。通過對絮用纖維製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填充物的基本技術要求、紡織布料原輔材料的要求,落實從原料入手把關的監管制度。

六是品質標識制度。發揮纖維製品標識的作用,是修訂的新《辦法》建立的重要監管措施之一,新《辦法》特別強化了生産者標識義務以及學生服使用者的標識驗收義務。新《辦法》規定纖維製品的品質標識應當包括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生産者名稱和地址、産品名稱、規格、等級、産品標準編號等,其中,學生服和紡織布料還需要標注纖維成分、含量及安全類別等內容。這些標識的內容全部依據相應産品的強制性標準條款,並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來保障實施。

七是監督檢查制度。修訂的新《辦法》規定,纖維品質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品質實施監督檢查。明確檢查內容:一是對從事生産、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場所、産品品質狀況實施的一般性檢查;二是對生産企業生産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的監督檢查;三是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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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製品生産企業面臨的新規範

新《辦法》第二章“品質義務”中規定了纖維製品生産企業必須遵守的規範,值得相關企業特別關注。

新《辦法》對纖維製品原料品質提出要求。新《辦法》明確禁止的原輔材料,不得用於加工絮用纖維製品、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填充物、紡織布料。

生産企業需要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且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兩年;學生服生産企業還需要記錄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纖維製品的標識應更加規範。標識標注內容包括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生産者名稱和地址、産品名稱、規格、等級、産品標準編號等。學生服、紡織布料還需要標注纖維成分、含量以及安全類別,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需要根據國家標準要求標注理化檢驗指標。

學生服生産企業向學生服使用單位供貨前,還需要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供貨。

經營性服務中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提供者(如賓館),還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查,發現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或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纖維製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中的名詞解釋:

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如建築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築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製品或纖維製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産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産加工過程中産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新《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新《辦法》所稱的紡織布料是指可用來製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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