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局: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功能性表述
發佈時間: 2016-03-04 15:35:54 | 來源: 京華時報 | | 責任編輯: 沈曄
虛假宣傳、誇大性能、産品保健手續缺失……保健食品中存在的種種亂象將得到規範。記者昨天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今後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絕對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
辦法稱,從今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管理由原來的單一註冊制調整為註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藥監總局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辦法規定,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明確不得使用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産品功能相關的文字;規定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在法律方面,辦法強化了對保健食品註冊和備案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該辦法規定,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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