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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發佈文件 國有科技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發佈時間: 2016-03-01 09:50:46   |  來源: 證券時報   |     |  責任編輯: 曹洋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昨日聯合發佈《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明確將從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其中,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限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

股權和分紅激勵是國際通行的一種中長期激勵方式。經國務院確定,我國此前已在中關村、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開展試點。此次擴至全國,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

《辦法》對國有科技型企業定位、實施企業條件、激勵對象、激勵股份來源、激勵總額、金額佔比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激勵對象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但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辦法》稱,企業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股權激勵。但大、中型企業不得採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

《辦法》規定,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

《辦法》將分紅激勵分為項目分紅和崗位分紅。對於崗位分紅,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2/3。

此外,為加強激勵管理,《辦法》稱,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産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已按照本辦法實施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企業在5年內不得再對其實施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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