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電魚17公斤 被判放生600公斤魚苗
發佈時間: 2018-06-06 11:08:44 |來源: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在湘江用電魚桿非法捕魚17.48公斤,不但受到了刑罰的懲戒,還被法院判決在自己電魚的區域放生600公斤魚種。近日,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認定兩名電魚者破壞了湘江水域生態環境,責令行為人登報道歉並投放魚種修復環境。
湘江電魚超17公斤
4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由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熊某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一案,檢察機關一併向共同實施電魚行為的熊某、王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望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08月31日19時許,熊某與王某駕駛一艘電打魚船在湘江望城區區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電捕魚。當日22時許,民警趕赴現場將熊某、王某抓獲。
經湖南省水産科學研究所和湖南省漁業環境監測站評估,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電擊捕魚造成17.48公斤魚類損失、17.48公斤魚類當年産卵量損失和捕撈區域影響範圍約101畝漁業損失,認定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使用發電機電魚,損害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破壞湘江水域生態環境。
法院判放生鰱鳙600公斤
望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夥同王某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
望城區法院當庭判定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此前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宣告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等變賣款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判決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要求其在電魚水域投放鰱和鳙,總重量不少於600kg,其中鰱6000尾,300kg左右,規格10cm以上,鳙6000尾,300kg左右,規格10cm以上。此外兩人還需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肇事者已自費購買魚種放生
望城區法院的工作人員昨天向北青報記者表示,4日下午,在當地漁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當事行為人自費自願購買了魚種,並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了放生。他表示,法院判決中選擇的魚種、數量等,都是當地漁業專家經過測算之後確定的。
工作人員介紹:“法官之所以選擇鰱和鳙這兩種魚,是因為漁業專家認為放生這兩種魚有利於當地的環境修復和魚類成長。數量上除了恢復生態,還要起到懲罰性的作用,加大破壞環境所需的犯罪成本。”(文/本報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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