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懷孕後拒絕長途出差 被公司以“曠工”開除

發佈時間: 2018-05-21 14:49:58 |來源:廣州日報 | 作者:作者:魏麗娜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因入職不久即懷孕,女職工古某遭公司百般刁難,甚至被安排坐普通火車去新疆出差。在古某表明不適合長途出差後,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天河區法院一審判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一萬元,並支付因其違法行為造成古某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工資損失八萬多元。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職廣州某美容美體行業公司,2016年2月底發現自己懷孕,後告知公司。公司認為古某入職後不久即懷孕,對此有所不滿,之後為了讓古某自行離職,對古某百般刁難。

公司先是在古某已經有正規醫院懷孕診斷證明的情況下,認為該醫院資質不夠,要求必須有三甲醫院的證明,還安排古某給公司門衛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練習手法。

最後甚至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車去。在古某表示自己身體情況不適合去新疆出差的情況下,公司以古某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古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安排長途出差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天河區法院一審認定,根據古某提交的病歷資料、對公司人力資源部關於違紀警告的回復等證據,足以顯示古某在2016年2月底就已經確認懷孕,公司後來也要求其提供三甲醫院的懷孕診斷證明,可見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經知道古某懷孕了。另外,診斷懷孕並非一定要求是三甲醫院進行診斷,正常醫療機構診斷就可以。

此外,在公司出具的辭退通知書上寫明辭退理由是古某曠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車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間,古某已經懷孕,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某搭乘普通火車前往相隔幾千公里的新疆,顯然是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規定。公司主張古某還存在其他曠工情形,但對此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無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上述做法顯然屬於違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萬元,並支付因其違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工資損失等八萬多元,共計九萬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全媒體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闞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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