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與兩犬打架 女主人欲制止被咬傷獲賠2000元
發佈時間: 2018-05-09 15:57:12 |來源:北京晚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三犬打架犬主被咬 受傷者獲賠2000元
徐女士牽著一條鬥牛犬帶著一根短棍出門遛狗,在小區裏遭遇了兩條也正在被遛的雪橇犬,三狗相遇,一場大戰,受傷的卻是護狗心切的徐女士。通州法院昨天透露,雙方為賠償問題打起的官司已經審結,被咬的徐女士獲賠2000元。
事情發生在去年夏天。徐女士和她的母親攜帶短棍在小區內遛狗,遇到業主于先生的朋友小呂正幫于先生遛狗。三隻分屬中型和大型的烈性犬相遇,氣氛立刻變得極度緊張,雖然均牽有狗繩,但無奈三隻狗體型龐大,主人喝止無效,又拽不開,三隻狗撕咬在一起。愛狗心切的徐女士不顧本人的人身安危,撲到愛犬前試圖隔開雙方,結果被對方的狗咬傷右上臂並倒地擦傷。經醫院診斷,徐女士需要注射狂犬疫苗5次,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對於賠償多少錢的事情,雙方一直談不攏,徐女士將於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00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于先生認為,徐女士不顧自己安全為狗拉架,顯然是不理智的行為,她的受傷是因為自身行為不當所致,而且雙方都飼養烈性犬,徐女士也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于先生認為,他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指出,烈性、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每人平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北京市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雖然本次衝突原告存在過錯,但她因受傷所産生的合理損失,于先生均應予以賠償,至於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在判決於先生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000余元的同時,對徐女士及其家人飼養烈性犬並攜帶短棍外出遛狗的行為進行了訓誡。(記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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