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起衝突 男子線下“約架”獲刑

發佈時間: 2018-04-23 11:01:24 |來源:北京青年報 | 作者:李鐵柱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因為微信搶紅包引發爭執,于某和李某相約線下見面。見面後,在廝打過程中,于某用刀將李某和田某扎傷。日前,懷柔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搶微信紅包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法院經過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田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救護車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

公訴機關訴,被告人于某是某微信群群主,2017年3月9日,于某在其微信群內發、搶紅包,因群友李某沒有按照約定規則搶紅包,二人在群內發生爭執。矛盾愈演愈烈,于某與李某相約線下見面。李某攜夥伴田某一同赴約,三人在懷柔區北方鎮北方村某十字街路邊見面後,發生口角並廝打起來,後於某持刀將李某、田某扎傷。經鑒定,李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田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配合,且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表現明顯,建議對被告人于某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因口角糾紛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慮被告人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田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救護車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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