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款項屬借款還是贈與? 廣州一女子被判還前男友逾42萬

發佈時間: 2017-08-24 15:44:55 |來源:中新網 | 蔡敏婕 羅文君 |責任編輯: 孟君君

 

戀愛關係中的男女錢款往來,到底屬於借款還是贈與呢?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4日稱,近日對一宗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判決女子需向男子償還所借的42.2萬元及利息。

2014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9歲的秦某(化名),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同年12月,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設餐館,向榮某借款10萬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榮某借款共計22.2萬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向榮某借款10萬元。前後秦某向榮某借款總計42.2萬元。

其後,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産生爭議,後榮某一紙訴狀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法院開庭時,對42.2萬元是否為借款,榮某和秦某各執一詞。秦某確認其收到了榮某給付的42.2萬元,但認為該款項並不屬於借款。秦某表示,其有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來源,沒有必要向原告借款。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就是借款。該款項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另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於戀愛關係自願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榮某則堅稱42.2萬元均屬於借款,並提供了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根據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只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麼都一次説了吧”;“已經還了6666其他的會儘快還你”;“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對於42.2萬元到底為借款還是贈與,審理本案的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趙心晶表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的42.2萬元款項到底是屬於民間借貸關係,還是贈與法律關係。中國內地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榮某並沒有明確表示出涉案金額為贈與,秦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根據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秦某使用了“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説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榮某的,所以法院沒有採信秦某關於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係。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對如何防範男女戀愛分手後因經濟産生糾紛,法官建議,愛情需要理性,如果戀人之間不是有贈與財産的打算,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説清楚錢款的性質,並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免日後産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以本案為例,榮某借款給秦某沒有任何字據,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判決就是另一種結果了。(蔡敏婕羅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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