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買“空中花園”被拆違 業主損失找誰賠

發佈時間: 2017-08-24 15:25:26 |來源:錢江晚報 | 佚名 |責任編輯: 孟君君

 

上週四,本報《那些著名的小區違章建築都拆除了嗎》的報道引發熱議,一些住在頂樓或一樓,搭建的違章建築被拆除的業主也來“訴苦”,稱購房時合同約定業主專享的建築空間現在卻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損失該找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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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空中花園”多花錢買頂樓

卻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要拆除

讀者陳阿姨來電稱,頂樓露臺上的建築物被城管認定為違章建築,要拆除。陳阿姨表示,當年買了頂樓就是因為有露臺,退休後可以搭個陽光房,還可以種花。置業顧問還強調這露臺只有頂樓的業主才能享受。但沒想到的是,搭的建築竟被認為是違章建築,要拆除。

“購房合同裏明確寫著:‘露臺是供頂層相關商品房業主使用的室外露臺平臺,本住宅小區內商品房在交付時即有露臺的,該等露臺之屋面使用權歸屬於頂層買受人專用,其他業主對此放棄使用權。’”陳阿姨説早知道會被拆違,當初就不多花十幾萬買頂樓。

早兩年城西一樓盤交付後沒多久,因業主舉報一樓業主庭院外的圍墻涉及侵佔公共綠化,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要被拆除。一樓的業主們自然是不答應的,因為《商品房銷售合同》附件中有約定:買受人同意屬於特定房屋的庭院、地下室、露臺、屋面歸該房屋業主專有,窗前綠地的專有使用權歸購買對應的一層的買受人,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且《房屋交付須知》中也寫明瞭各家庭院交付面積大小,庭院交付時為實體圍墻,面積測算以圍墻外邊線至建築主體外邊線,分割墻按圍墻中線。最後開發商賠償。

頂樓露臺的使用權是否只能由頂樓業主專享?一樓庭院産權是否真歸一樓業主所有?

律師觀點:

“業主專享”被認定為格式條款

業主可向開發商追討相應賠償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滕玲玲

開發商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會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中寫明“頂樓露臺歸頂樓業主專享、一樓庭院歸一樓業主專享,其他業主放棄該項權利”,如此約定勢必處分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産,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利益,全體業主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上述格式條款無效,判令開發商返還共有部分。

而受欺詐、為此多付出款項的業主,可以欺詐為由,要求開發商返還多支付的房款,並賠償經濟損失。本報記者江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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