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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平臺亂象為何屢禁不止

時間:2020-07-30來源 : 中國青年報作者 : 焦敏龍

網路直播平臺亂象為何屢禁不止

專家呼籲給未成年人營造清朗網路環境

國家網信辦近期會同相關部門巡查國內31家網路直播平臺的內容生態,依法約談處置虎牙直播等10家存在傳播低俗內容等問題的網路直播平臺。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日前測試發現,包括被約談平臺在內的許多手機直播App,仍存在軟色情內容等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亂象,並且在註冊登錄時無法有效識別用戶年齡。

未成年網民數量持續增長,2019年已達1.75億。專家認為,應建立精準有效的未成年人身份年齡認證系統,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演算法加強手機直播App不良內容監管,給未成年人營造清朗的網路環境。

亂象重重的直播

在記者測試的十幾款手機直播App中,幾乎所有App都無法有效識別未成年人身份。例如,歡樂直播的註冊方式包括“自定義用戶名+輸入驗證碼”以及通過微信、QQ、微網志、Apple賬號關聯登錄,未設置輸入年齡或身份證號環節。是否進入青少年模式,選擇權在用戶,平臺並不強制匹配。

正常模式下,許多音頻、視頻主播服裝暴露、言語粗俗,軟色情內容氾濫。例如,歪歪手遊語音僅少數女主播進行唱歌、聊天等直播,多數女主播身穿低胸服裝用跳艷舞等方式吸引網友觀看打賞,還推出“連麥”“表白”“撒嬌”等付費聲優服務。步步高家教機裏有一款名為“小肚皮”的App,不僅有軟色情圖片,還有一些兩性內容的漫畫。

通過放大打賞圖標、彈窗提示用戶贈送禮物誘導用戶打賞,也是常見現象。進入酷狗直播App正常模式的直播間,系統會彈出“只需1元即可為主播送出點讚萌臉禮物”,如關閉彈窗,系統還會第2次彈出“確定放棄1元讚主播嗎”,並放大“繼續讚TA”打賞圖標。

大量手機直播App的用戶協議未明確打賞充值退款的流程、機制和最終解釋權。例如,針對“未成年人借用家長賬號打賞,能否退款”的問題,IS語音App人工客服説法不一,有的明確答覆“退不了”,有的表示“需要添加遊戲客服協商解決,但一般是不退的”。

應儘快界定軟色情網路資訊查處標準

手機直播App這些亂象一直存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薛軍分析指出,一些網路主播法律意識不強,為了獲得漲粉和打賞,或出於其他商業利益需要,選擇易與受眾産生互動、能滿足受眾低級精神需求的內容直播表演。直播平臺為了借此獲利,提升自身用戶黏性,對直播內容審核不嚴,甚至存在違規審核操作。

不同於網路視頻內容的“先審後發”,“網路直播的即時性,導致內容審核存在一定難度”。薛軍指出,平臺內部目前常用的監管方式包括:事中的技術監控手段、人工巡查手段、網友舉報投訴等。其中,使用技術手段監控,難免會有“漏網之魚”;即使是成百上千人的巡查團隊,面對海量直播內容往往力不從心;對於網友的舉報投訴,查實確屬違法違規直播行為的,平臺以罰款為主,主播違法成本較低。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苑寧寧指出,一些主播披著正常直播的“外衣”,卻打著傳播淫穢色情資訊的“擦邊球”,“整治手機直播App軟色情內容,事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如何徹底禁止、杜絕打擦邊球的軟色情直播行為?薛軍認為,網信部門應強化事後監管,推動建立手機直播App黑名單制度,如發現存在軟色情等違法違規內容,立即限制其用戶登錄,甚至責令其下架整改。同時,網信部門和網路直播企業應建立互通的監管機制,充分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演算法,精準鎖定不良內容,依法予以處罰。

苑寧寧特別提到,儘管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早已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暴力等網路資訊,但目前尚無明確標準界定軟色情網路資訊是否屬於淫穢色情網路資訊。他建議,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網路直播資訊分類管理法規,明確網信執法部門對軟色情網路資訊的查處標準。

網路打賞屬有償網路資訊服務消費可以退還

《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75億,未成年人的網際網路普及率已達93.1%。國家網信部門自2019年以來,推動要求視頻平臺上線“青少年模式”,在該模式下關閉彈幕評論、拍攝發佈、充值打賞等功能,僅推薦適合青少年觀看的內容。

但記者注意到,歡樂直播App的“青少年模式”下僅有6條文化、生態、歷史圖文內容。IS語音App青少年模式下全都是遊戲視頻。苑寧寧指出,目前,網路視頻、直播平臺青少年模式內容池建設不足,適合青少年觀看的優質內容不多。他建議,網路直播平臺應注重手機直播App的功能限制和專屬內容建設,建立未成年人身份年齡認證系統,制定網路直播資訊分類制度,向未成年網民推送專屬的直播內容。他説,如果手機直播App能精準識別用戶是否未成年,時常發生的“未成年人偷用父母賬號充值打賞問題”也有望迎刃而解。

“網路打賞不是贈與,而是有償網路資訊服務。”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介紹説,打賞行為原是針對過去民間藝人“撂地”表演(一種古典戲法——記者注)的,先演出再收費,觀眾少、費用也少,屬於一種交易習慣。而當下的網路打賞借用傳統打賞的“外殼”,演變成了打賞、充值、送禮物、買裝備等花樣不斷的誤導、誘導甚至壓迫式推銷,目的是吸引網路用戶支付高額費用。

胡鋼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解釋,網路打賞可理解為“有償網路資訊服務消費”,不屬於網路用戶對網路直播平臺及網路主播的贈與行為。如出現“熊孩子”偷用家長賬號亂打賞、平臺拒絕退款時,家長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等規定,要求平臺退款,甚至可向直播平臺提出“退一賠三,最低五百元”的懲罰性賠償訴求。

胡鋼建議,應探索建立消費維權集體訴訟制度,依法保障手機直播App用戶的正當權益;建議在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網路直播平臺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民事責任。另外,網信部門應推動網路直播平臺建立強制資訊公開制度,向網路直播用戶明示充值打賞退款流程機制,以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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