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提醒:購買二手車 留意隱形瑕疵

發佈時間: 2018-06-14 13:19:24 |來源:北京晨報 |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 沈曄

 

市二中院:過半二手車交易糾紛因賣家未告知車輛有瑕疵而引發

近年來,二手車交易糾紛頻發。昨天,北京晨報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此類糾紛中,過半因消費者主張銷售者未如實告知車輛品質情況引發。而關於“事故車”的認定,由於合同並未對事故範圍進行約定,導致銷售者和消費者認識不一,也造成消費者事後難以維權。

消費者維權勝率過半

據介紹,2015年1月至今年3月,市二中院共審結因購買二手車引起的消費者維權案件25件,僅今年第一季度就有4件,案件呈較快增長態勢。此類糾紛未出現職業打假人維權的情況。

二手車交易通常先由消費者與二手車經銷企業簽訂買賣合同,再由二手車經銷企業指定車輛登記人與消費者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在25件案件中,16件消費者起訴了二手車經銷企業,9件起訴了車輛登記人,其中4件消費者還同時起訴了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要求市場與經銷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消費者以銷售者存在欺詐或違約為由,要求撤銷或解除合同,並退車、退款;或要求銷售者賠償稅費、保險費、維修費、檢測費等損失;及以銷售者存在欺詐為由,要求賠償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從判決結果看,有13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援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佔全部案件的52%,僅3件案件認定構成欺詐,判決銷售者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車輛有瑕疵但未告知

此類糾紛中,過半(13件)案件因消費者認為銷售者未如實告知車輛品質情況而引發,其中發生過重大事故7件、里程錶被修改4件、重要配件被更換和無法正常使用各1件。

“這是導致二手車交易糾紛的高發案件類型。”市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長李雪表示,車輛使用、修理、事故、檢驗情況是涉及二手車品質的重要資訊,銷售者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由於告知範圍缺乏明確標準,相關資訊未形成互聯互通的公開查詢途徑,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誠信經營行為,消費者在購車時未獲知完整的車況資訊,從而導致糾紛。

此外,車輛不具備法定證明文件,導致無法過戶,也引發了糾紛。近年來,二手車交易後,因車輛係盜搶車輛或此前存在所有權、抵押權糾紛尚未解決,在消費者使用過程中被其他權利人強行取回也時有發生。此種情形市二中院審理了5件,3件被原車主取回,兩件被原車主的抵押權人扣留。

對於事故車認定不一

李雪表示,目前二手車市場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車經銷企業或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制定,條款過於簡單、語詞不明確,缺乏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往往難以依據合同主張自身權益。

例如,關於“事故車”的認定,消費者認為車輛只要出過事故就是事故車,而銷售者則認為車輛結構部件、車架主體因碰撞産生形變、斷裂、損壞才屬於事故車。由於合同中未對“事故車”的事故範圍進行約定,交易後消費者發現車輛發生過事故但不屬於重大事故時,常常難以維權。

“再比如,銷售者在合同里程錶數值一欄中註明‘表內值’,但未約定表內值與實際里程一致。交易後消費者發現車輛是調表車,由於合同約定的是表內值,銷售者未承諾實際數值,消費者難以主張權利。”

應六個月內提出異議

“從市二中院僅3件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況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而法律關於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較高,不僅要求車輛的告知情況與真實情況不符,還要求經營者具有欺詐的故意以及消費者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消費者往往難以證明。”

市二中院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消費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二手車消費者發現車輛存在品質問題,應在六個月內及時提出異議,避免之後因難以證明係銷售者的責任而無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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