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動力三輪車納入機動車管理

發佈時間: 2018-05-31 14:32:16 |來源:新京報 | 作者:李玉坤 |責任編輯: 沈曄

 

2017年12月13日,崇文門路口交警在登記被查扣上路行駛的非法機動三輪車和電動三輪車。記者王貴彬攝

昨日,記者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北京擬立法規定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機動車管理,電動自行車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每小時。

當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二審。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擬修改《北京市實施辦法》,並在會議上做了説明。

平衡車不得上路使用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辦法》的決定(草案),實施辦法擬增加一條規定:滑板、滑輪、平衡車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北京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進行了規定。要求“駕駛人年滿16周歲;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搭載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將擬定快遞、外賣用車管理辦法

修訂後的《北京市實施辦法》將增加一條:“快遞、外賣用車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准。”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解釋,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既有電動自行車,也有摩托車和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等機動車。一方面,公眾關於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違反交通規則的批評比較強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應;另一面,對其管理既要考慮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顧市民需要和相關行業發展。鋻於此,通過此次立法授權政府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的管理辦法。

看點1銷售摩托車電單車須獲許可

雖然,動力三輪車、四輪車和電動自行車將分屬兩個不同的地方性法規管理,但是它們的銷售生産都受到嚴格限制。

修改後的“道交法”實施辦法將規定,北京禁止生産、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對於擅自生産、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並處非法産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法制委員會認為,北京作為電動自行車的輸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從銷售端嚴格控制。

因此,《草案》二審稿規定,北京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産品銷售目錄製度,電動自行車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相關行業協會申請納入産品目錄,未納入産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北京銷售和上牌。

看點2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才能上路

《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北京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北京道路行駛。

為了便於引導市民購買、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鄒維萍介紹,條例二審稿特別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將現行有效的産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有關資訊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提交購車憑證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等材料。

如果買到超標電動車怎麼辦?《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看點3個人違法停放自行車將受罰

針對非機動車的亂停亂放問題,《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對個人違法停放行為的處理措施,以及對共用單車企業的違法行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責任。

在《草案》二審稿劃定的9類禁止停放非機動車區域違停,非機動車駕駛人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繳納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違法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並公告違法行為人在15日內接受處理。

共用單車的管理也是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

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介紹,共用單車的飛速發展給市民帶來便利,同時也使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佔公共資源問題突出。

為此,《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資訊,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接入北京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並告知其及時接受處罰。

此外,《草案》二審稿提出,嚴禁佔用道路、公園、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違法停放損壞閒置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交管部門可以約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

■釋疑

為何修改“道交法”實施辦法?

動力三輪車超出非機動車管理立法範圍

今年3月底,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曾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記者了解到,“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一審稿涉及了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介紹,多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一審稿涉及的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從性質上屬於機動車,快遞、外賣用車絕大多數也屬於機動車,因此,草案規範機動車已經超出非機動車管理的立法範圍;另外,草案附則中也不應出現法律責任的內容,建議作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針對這一問題,建議同時修改現行有效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關於“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內容和“關於摩托車,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北京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內容移至實施辦法。將《草案》附則中有關“違法生産銷售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的行為及其處罰內容,以及對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措施授權政府作出規定”移至實施辦法。

據了解,《北京市實施辦法》2004年通過,此後在2010年底作簡易修訂。

鄒維萍説,隨著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實施辦法本身也需要根據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修訂。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後,北京的實施辦法還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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