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持證一年方可租共用汽車

發佈時間: 2017-10-31 14:29:09 |來源:廣州日報 | 劉冉冉 |責任編輯: 沈曄

 

繼廣州市交委公佈《關於促進廣州市共用汽車(分時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昨晚記者從市交通部門獲悉,目前廣州約有18傢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投入營運約5008輛分時租賃車輛,其中大多數企業已採用了身份識別技術核查承租人和實際駕駛人是否一致。

意見對共用汽車行業的經營條件、運營服務、安全管理、承租人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目前意見正在公開徵求意見。

1.持駕駛證一年才能租車

意見要求,租車者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的合法公民。承租人須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備案卡。承租人不得將分時租賃車輛抵押、變賣或轉租。

對承租人的身份,經營者須查驗清楚,確保實際駕駛人與承租人一致,並對租車人資訊保密。

經營者不得向駕駛證被登出、吊銷、暫扣、超過有效期、扣滿12分、逾期未年審等非正常狀態駕駛證的承租人提供分時租賃服務。

2.亂停車影響個人信用

意見要求經營者應通過設置停車電子圍欄並與計費相結合等技術手段,防止承租人違法停放分時租賃車輛。

同時,經營者不僅要明確承租人行為規範,還要建立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承租人信用評價系統,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引導承租人形成良好的車輛使用習慣。採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引導承租人文明駕駛車輛。

3.共用汽車不能當“網約車”

意見明確規定:不得利用分時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運營數據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門分時租賃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用。

4.逐步全換成新能源汽車

意見明確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並明確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車開展分時租賃業務。意見透露,在營運的非新能源分時租賃汽車應逐步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5.提前説清押金怎麼退

分時租賃經營者收取押金或預付款的,應在租賃協議中明確押金或預付款的退還流程和時限,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押金或預付款專用賬戶,並由託管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資金託管,保證專款專用。

意見還鼓勵經營者通過信用卡預授權處理承租人的車輛押金及因租賃車輛産生拖欠及違約費用問題。

6.在穗經營須在穗註冊

按照意見,在廣州經營分時租賃業務的平臺企業,須在廣州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向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鼓勵“人臉識別”

意見鼓勵經營者使用人臉識別、指紋等生物特徵數據進行註冊管理和實際駕駛人核查。

經營者應建立運營車輛GPS監控平臺,GPS精度應能滿足日常營運及監管需求,並通過在GPS平臺、租、還車點抽查等方式對承租人超速疲勞駕駛、非本人駕駛等行為履行檢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將抽查及整改情況形成臺賬存檔。

8.鼓勵開發專屬保險

意見鼓勵根據分時租賃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程度,由行業協會和分時租賃經營者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費率,開發專屬保險産品,降低經營成本。

9.鼓勵開放政府機關停車場

意見鼓勵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並與分時租賃經營者合作,提高充電樁使用率,支援利用分時租賃公務出行。

同時,鼓勵停車換乘(P+R)停車場、政務中心、交通樞紐、旅遊景點、酒店及公交欠發達區域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

鼓勵探索在有條件區域通過優惠停車費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新能源分時租賃車輛在特定區域依法劃設的城市公共停車泊位停放和充電。

意見還提出,支援番禺、黃埔、南沙等條件較好的區域率先開展“新能源+分時租賃”試點工程和示範區建設,在條件允許的區域,在停車、充電、公務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援,進一步完善公眾出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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