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印發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規範申報要求

發佈時間:2021-01-21 08:42:48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伍策 尚槿  |  責任編輯:尚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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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1月21日訊 為規範重慶市旅遊度假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度假資源,促進旅遊度假區高品質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旅遊度假休閒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重慶市旅遊條例》《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于近日印發《重慶市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對重慶市範圍內的旅遊度假區進行進一步建設與管理,以推動旅遊業轉型升級

《辦法》鼓勵旅遊度假區按照本辦法和《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積極開展旅遊度假區的建設和申報工作;鼓勵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在土地使用、資金支援、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方面,對旅遊度假區提供支援與服務,為旅遊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辦法》指出,重慶市內申報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的單位,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提交《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基礎評價;組織專家評審組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通過基礎評價的旅遊度假區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現場檢查;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經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審核後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申報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值得注意的是,重慶市內國家級旅遊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調整之日起2個月內,經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重慶市內受到文化和旅遊部通報批評的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具體期限以文化和旅遊部整改通知要求為準。整改期限屆滿後,應經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報文化和旅遊部檢查驗收。

《辦法》指出,重慶市市級旅遊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遵循自願申報、規範認定、動態管理和示範引領的原則。申報市級旅遊度假區,應符合《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旅遊度假區基本條件、省級旅遊度假區條件及相關細則要求;符合國家有關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自然保護地管理、文化遺産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經過批復、環境影響評價並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並與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地規劃、水利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且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

《辦法》指出,申報重慶市市級旅遊度假區,應當經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初評意見;

(二)區縣(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文件;

(三)市級旅遊度假區認定申請報告書,包括旅遊度假區基本資訊(含名稱、管理機構、空間範圍、面積、總覽圖等)、度假設施分佈和經營狀況、旅遊公共資訊服務體系、遊客滿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內容;

(四)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自評報告及相關説明材料(含文字、圖片和視頻);

(五)區縣(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旅遊度假區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關於旅遊度假區近3年是否發生重大環保事故、是否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相關材料、關於旅遊度假區建設和開發是否符合飲用水源地保護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關於旅遊度假區建設和開發是否符合林地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重慶市旅遊投訴中心關於旅遊度假區遊客有效投訴的記錄材料;

(六)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關於旅遊度假區近3年未發生重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和旅遊度假區內主要經營主體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承諾書;

(七)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伍策 尚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