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電子地圖侵權案:三公司賠償1000余萬

發佈時間:2021-01-12 09:31:34  |  來源:科技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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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航在手,天下我有。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及手機的普及,導航電子地圖已然成為多數人出行的標配。基於定位顯示、路徑計算、引導等功能,電子地圖在車聯網、自動駕駛、位置大數據行業有著廣闊的應用場景,成為當前商業競爭中的基礎戰略資源。

那麼,導航電子地圖是否構成地圖作品而受到我國法律保護?2020年12月3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對一起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判賠1000余萬元。

一審判決:導航電子地圖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範疇

據介紹,這個案件的上訴人是四維圖新公司,被上訴人是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四維圖新公司一審時主張,其與秀友公司簽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務及相關産品的《合作協議》,約定四維圖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圖及相關數據,秀友公司可用於自有網站、App線上及離線地圖應用,並約定未經四維圖新公司書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發或轉賣四維圖新公司的數據産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協議》約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導航電子地圖;奇虎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從秀友公司處獲得的上述電子地圖提供到其經營的360網站及App中,供用戶使用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相關服務;立得公司從秀友公司處獲得了涉案電子地圖,未經許可將相關網站地圖送審測繪局。如此,這三家公司構成侵權。

而且,三家公司均對外宣稱,奇虎公司所使用的電子地圖數據來自四維圖新公司,並已獲得合法授權。四維圖新公司以這三家公司進行虛假宣傳,侵害了四維圖新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潛在商業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這三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合理開支100萬元等。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導航電子地圖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地圖作品,故判決駁回四維圖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四維圖新公司表示不服,遂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四維圖新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公司賠償

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讓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這三家公司連帶賠償四維圖新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支出50萬元。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們基於《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定,對圖形作品中地圖作品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認定涉案原告主張的導航電子地圖在內容的選擇、標注的方式、繪製的特點等特徵方面,都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符合其關於圖形作品中的地圖作品的特徵,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審判員馮剛近日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對於海量地理資訊的收集處理能力和製圖表達的精確性,是電子地圖的獨創性和市場價值所在,也是電子地圖製作者商業競爭的關鍵。同時,電子地圖的存儲、傳播方式,使得權利人更容易被以複製、模倣等方式侵犯智慧財産權。從這個案件可見,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客體認知需要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