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與商家連麥演戲賣次品 "自罰三杯"夠嗎?

發佈時間:2020-08-04 09:51:51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蒲曉磊  |  責任編輯: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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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家帶著哭腔説,自己的産品放錯連結了,現在這個價格是錯的,但系統崩潰改不回來了。丈夫知道後對她吼道:“39塊錢你就把東西賣了?離婚!”

在確認連結無法撤回後,與商家連線的網紅主播號召直播間的粉絲:“她現在下不了車了,大家趕緊買!”

妻子為了銷量不得不降價賣貨,卻因此被丈夫辱罵;主播為了給粉絲低價折扣,自掏腰包補齊差價……從去年開始,這樣的場景就出現在快手的一些網紅直播間中,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主播效倣。

對於這一現象,快手電商近日發佈了一則違規用戶公告稱,部分主播在PK或連麥過程中,通過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誘導粉絲購買劣質電商團夥的商品,嚴重影響了用戶的購物體驗、觀感體驗,損害消費者利益。基於此,快手對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處罰。

“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誘導粉絲購買劣質電商團夥的商品,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對於直播賣貨中的亂象,不能完全交給平臺自治,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進一步優化電子商務營商環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

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姚志偉説,由於廣告法的規則是針對傳統廣告形式進行設計的,已經很難適用於“直播帶貨”這種新的行銷形式,對此,建議相關部門先行出臺管理辦法,再適時對廣告法進行修改,準確界定“直播帶貨”中各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給監管部門的執法和消費者的維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合夥演戲誘導粉絲買劣質商品

近日,記者觀看了某網紅主播連麥電商的賣貨直播視頻。

“你這雙鞋138塊錢兩雙,我們直播前説好的,你就這麼賣,賠了算我的!”一名網紅主播對連麥的女賣家説。

“這個價格我真沒法兒賣,我在原先基礎上再降點兒價,138塊錢一雙行不行?”賣家委屈地對連麥的主播説。

“我劇本都報出來了,你還要這麼演?你就聽我的,賣!”網紅主播威脅道。

最終,女賣家只能含淚發出連結,低價賣出商品。

對於這種演戲賣貨的方式,直播間裏的一些網友並不買賬,不時可以看到“你們在哪請的演員”“沒演好”等關於演技的評論。

這些網紅主播連麥劣質電商賣貨,都有著相似的劇本和套路:花錢打榜、主播連麥電商、商家賣慘、網紅主播“講道理”、主播強硬要求賣家改價、腥風血雨後賣家豪氣妥協。

儘管評論區有對演技和産品質疑的聲音,但購買的人也不在少數,但在這些搶購的商品中,卻有不少劣質商品和假貨。

“網紅主播連麥劣質電商的網路行銷行為,其實就是‘套路賣’,主播收穫打榜的錢和合作費用,電商高價賣出劣質商品,而粉絲成為被套路的消費者。事實上,這已經屬於銷售欺詐,輕則‘退一賠三’,嚴重的話則構成詐騙罪。”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説。

“對於限時限量、最低價等標簽的産品,圍觀粉絲看到後很多都是衝動購物,沒能做到科學消費和理性消費。但是,這並不是主播和劣質電商可以欺詐消費者的理由。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是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權的。”劉俊海説。

不能僅靠平臺“自罰三杯”治理

7月24日,快手電商官方賬號“快手小店”發佈了第三期公告,通報了28名違規主播和128家劣質電商團夥名單。

記者注意到,在經過多天的整治之後,快手上一些網紅主播在賣貨時明顯變得謹慎起來,用演戲、辱罵等方式連麥賣貨的現象已經很少見到。

某視頻直播平臺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平臺對主播的處罰,主要是依據其犯錯的程度,像這種通過演戲方式賣劣質商品的行為,基本上都是給予封禁直播的處罰方式,時間大多在兩周以內,“因為這樣就封號確實也夠不上,但平臺又必須作出處罰,這種處罰方式確實不算重,被封禁期間可以上傳短視頻,等解禁之後依然可以直播”。

正如這名工作人員所説,對於這些網紅主播而言,這樣的處罰方式確實影響不大。記者注意到,有主播在被封禁直播期間,會在自己短視頻的留言區公佈自己的“小號”,讓粉絲去另外一個號觀看直播。

劉俊海認為,對於通過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誘導粉絲購買劣質電商團夥商品的現象,平臺有義務採取措施進行治理,而且事實證明這樣做也是有效果的。但是,類似問題的解決,不能僅依賴於電商平臺的“自罰三杯”,還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網紅主播在直播連麥的過程中,會收到電商花錢刷的禮物。而這些錢,主播和平臺按比例分成。電商通過連麥,擴大了自己商品的銷量。這就實現了主播、電商、平臺的三贏,正因如此,個別平臺才會在這一問題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加大執法力度,讓違法的網路平臺、網紅主播和劣質電商‘交學費’。”劉俊海説。

根據主播具體行為明確相應責任

網路直播中的行銷亂象,已經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

7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行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在提及起草目的時指出,當前,網路直播行銷迅猛發展,為激活消費市場、助力經濟增長髮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網路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商品經營者售賣假冒偽劣商品、網路主播虛假宣傳等問題。

朱巍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作出了厘清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範網路直播行銷行為、依法查處網路直播行銷違法行為等規定,意見在正式實施後,將為解決“PK連麥銷售劣質商品”問題提供明確依據。

“距離廣告法的上次修訂,已經過去了5年時間。這幾年裏,電子商務發展可謂是日新月異,出現了很多需要法律明確的現象。因此,可以在該指導意見實施之後,積累相關的經驗,適時啟動廣告法的修改。這樣就為‘PK連麥銷售劣質商品’等網路直播行銷亂象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朱巍説。

劉俊海認為,儘管廣告法對連麥銷售的行為沒有規定,但事實上,連麥電商銷售的主播已經成為廣告代言人,該直播內容已經構成了商業廣告。建議修改廣告法時,根據網路主播的具體行為,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