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促銷活動不得“先漲後降”

發佈時間:2019-09-02 10:00:54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姜行  |  責任編輯:尚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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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銷活動“虛假打折”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以法規的形式規範商家的促銷行為,可謂正當其時。

為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近日起草了《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折價、降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錶明折價、降價的基準價格。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價格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價格;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未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也就是説,如果商家要“先漲後降”,也必須在促銷前七天就漲價。這樣可能在活動前的七天很難把商品銷售出去,也讓消費者很容易識破商家“先漲後降”的手段,讓商家不敢搞“先漲後降”。一旦被識破,可能會偷雞不成倒蝕把米。

因為徵求意見稿明確,這種“先漲後降”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之前最高法院已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品質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這樣,如果商家“先漲後降”,假如被認定為“價格欺詐”,那麼銷售得越多,可能賠得越慘。

商家促銷活動“虛假打折”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徵求意見稿可以規範商家的促銷行為,讓消費者在促銷活動中得到真正的實惠。

不過,徵求意見稿規定商家促銷前七天不準漲價,這個期限顯得太短了點。還有漲多少、減多少也應該有個明確的規定,不然,一些商家寧願在活動前七天不賣商品,也會大幅漲價,到活動開始時,才能有大的降幅,以此來吸引消費者。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

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