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禁止在秦嶺北坡開山採石
3月28日,《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從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管理體制、保護區範圍重新劃分、産業和建設項目準入等16個方面進行了重點修訂。
“築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寫進條例
為體現秦嶺作為我國南北氣候分界線的重要生態功能,修訂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維護“氣候調節”“築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的內容;在第三條方針原則中增加“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和“公眾參與”的內容。
在政府職責方面,增加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結合本條例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城鎮、農業、生態空間佈局,劃定和落實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內容。
在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方面,刪去第五項“研究確定和申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內容,並在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工作。在第七條增加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
在差異化考核方面,增加了“因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對區域經濟發展産生較大影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應當增加環境保護指標權重,相應調減經濟發展指標權重,實行差異化考核。差異化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內容。
“開發區”變“保護區”
重在突出保護優先原則
為突出保護優先原則,修訂草案將原條例“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名稱對應修改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並對各保護區的範圍重新作了劃分,擴大了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的範圍。
據專業調查資料顯示,秦嶺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約佔秦嶺總面積的0.7%,不能滿足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由遷徙及棲息的需要。秦嶺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約佔秦嶺總面積的7%,人類生産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嶺四寶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範圍。將核心保護區擴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區域,輔之以生態功能集中連片保護,將形成野生種群生物走廊帶,有利於野生動物在集中連片保護範圍內棲息繁衍,化解自然保護區孤島狀的問題。據此,並徵求各方面意見後,修訂草案將核心保護區與重點保護區的海拔分界線由“2600米”調整為“2000米”。
同時,考慮到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將“國家公園、自然文化遺産”納入核心保護區予以保護;將“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區調整至重點保護區;將“古棧道、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嶺文化特色,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納入重點保護區予以保護。
修訂後,核心保護區包括2000米以上的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與上述區域集中連片整體保護的區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自然文化遺産、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斑塊保護)。重點保護區也按照上述思路作了調整和規範。這樣規定有利於形成“海拔”+“斑塊”保護、綜合保護與專業保護相結合的大保護格局。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實行産業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
根據部門和地方的意見,考慮到一些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跨越或者穿越秦嶺重點保護區的實際情況,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生産、建設活動。在保障生態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適度生態旅遊等不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因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避讓秦嶺山系主梁、重點保護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經環境影響評價後,由省人民政府審定”。
為了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對産業發展導向作了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增加第一款,規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産業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同時制定産業準入負面清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秦嶺範圍內的小水電站對秦嶺生態環境特別是水生動物洄遊産生了嚴重影響,部分小水電站無法保證正常生態基流量。根據陜西省對秦嶺小水電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實際情況,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小水電站。已建成的小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復生態”。
依法查處非法獵捕出售經營
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違法活動,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增加了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林業、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郵政、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獵捕、出售、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取締非法經營場所”。
秦嶺北坡山勢陡峻,在秦嶺北坡開山採石對秦嶺破壞嚴重,且不易恢復。因此,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産資源和開山採石,禁止在秦嶺北坡範圍內開山採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採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在礦山修復和尾礦庫安全管理方面,修訂草案第五十條對礦山修復治理規定作了修改;增加第五十一條,對尾礦庫安全管理、線上監測、隱患排查和尾礦綜合利用等作了規定。
農家樂民宿應當依託原有村落
自有房屋條件開設
為加強秦嶺範圍內城鄉建設管理,鞏固秦嶺北麓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成果,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對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城鎮開發邊界及建設活動作了規定,並增加了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設施維修外,禁止任何建設活動等內容。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增加在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産開發的規定。
農家樂(民宿)是秦嶺生態旅遊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的有效途徑,同時農家樂(民宿)也存在亂建亂排等問題,需要依法予以規範。因此,修訂草案第六十七條增加了第二款,規定“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託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核心保護區和地質災害隱患點區域內,不得開辦農家樂(民宿),不得組織開展漂流、旅遊觀光等經營性活動。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産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秦巴山區屬於典型生物廊道集中連片區域,其生態環境保護的好壞直接影響整個秦嶺的生態環境平衡。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中規定,秦巴山區為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涉及陜西省23個縣。修訂草案增加第八十二條參照規定,恢復2007年條例關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巴山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