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保障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安全,保護用戶權益,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針對性管理交通新業態
《管理辦法》指出,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網際網路等資訊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資訊,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押金
《管理辦法》為保障用戶權益,在第四條規定,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資訊、押金支付資訊和退款賬戶資訊,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預存資金有規定
《管理辦法》對預存資金做了要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單份押金金額有限定
《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要求,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建立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指出,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留存相應數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根據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轉出,當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運營企業進行預警,等於或低於40%時,除退還用戶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
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根據新規第二十一條要求,運營企業註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