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王女士因認為旅行社存在強制購物一事,向監管部門投訴,並向電視臺及報紙反映情況。後該旅行社認為相關媒體播發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月19日上午北青報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旅行社訴請。
旅行社訴稱,旅行社已經履行了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王女士在旅行回來後卻拿著不實的錄音錄影向旅行社主張1萬元的賠償,並多次向旅遊局等質檢部門投訴,經相關部門受理後認定旅行社並未違反相關從業制度。後王女士繼續多次發表不實言論,嚴重影響旅行社的正常營業。旅行社多次與其協商解決並報警均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女士辯稱,旅行社負責接待、服務的地接社洩露了遊客資訊,電視臺等相關媒體也曾多次如實曝光旅行社的該行為,故不認可對旅行社造成名譽侵權。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與王女士簽訂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王女士交納團費2750元,後在旅行社安排下去新疆旅遊。過程中,王女士被導遊安排強制消費,後被導遊斥責佔便宜、不道德,並被要求籤字後才能乘坐旅遊大巴。後該旅行社則辯稱導遊是讓遊客幫忙購物,並非強制消費,且王女士沒購物,故對其並未造成損害,司機讓遊客簽字是為了幫助商店記錄購物人員情況,後雙方因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而終止調解。故王女士以旅行社存在強制購物為由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務品質監督管理所投訴。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王女士在該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就是否存在強制購物一事與旅行社産生爭議,並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務品質監督管理所投訴,還向電視臺及報紙反映情況,並被相關媒體播發。雙方雖稱相關媒體播發了此事,但均未提交相應材料,法院無法查明相關媒體具體的播發情況。根據雙方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情況,王女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維權,並不存在捏造事實、侮辱、誹謗旅行社的行為,不構成侵犯旅行社名譽權,故法院對於旅行社基於名譽侵權所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駁回旅行社訴請。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