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利用條例》通過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25-01-23 08:29:27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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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保障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文化遺産,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推動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潤城、以文興業,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産,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區河西務鎮木廠閘,南至靜海區唐官屯鎮九宣閘,其中包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北、南運河天津三岔口段;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天津段相關聯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以及相關聯的環境景觀等;

(三)與大運河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産。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和利用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大運河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推動大運河文化與時代元素相結合,打造大運河璀璨文化帶、綠色生態帶、繽紛旅遊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統籌解決跨區、跨部門的重大問題。

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産的傳承和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資訊化、公安、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數據、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本市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應當與共建“一帶一路”倡議、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發展戰略緊密銜接、統籌聯動。

本市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區域合作,充分發揮京津冀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協作機製作用,促進大運河沿線文化資源、水資源、旅遊資源等方面的融合發展。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數字化、資訊化、智慧化建設,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産基礎數據生産、整合和數據庫建設,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遙感監測等技術,推動文化遺産資訊資源數據共用、開發利用、數字化展示,加強現代科技在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中的應用。

第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鼓勵村(社區)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

對在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本市加強對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的宣傳,積極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講好大運河文化故事,傳播大運河承載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保護的要求,科學編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相關規劃,分類施策,統籌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劃,編制本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明確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等內容,並與本市國土空間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編制本市大運河遺産保護規劃,明確文化遺産構成、文化遺産評估、文化遺産保護措施等內容。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編制本市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明確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統利用等主體功能區。

第十三條  經批准實施的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相關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重新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名錄應當包含名稱、類型、保護級別等。

市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産普查,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保護名錄實施動態管理。新發現的大運河文化遺産,應當及時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五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在制定大運河文化遺産相關規劃、編制和調整保護名錄等重要事項前,應當徵求專家意見,並建立專家意見檔案。

第十六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産的,管理範圍分為遺産區和緩衝區,其保護要求應當符合世界遺産保護相關規定。

大運河文化遺産中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範圍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保護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其他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名錄的大運河文化遺産,管理和保護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範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産本體的工程建設。在大運河天津段世界文化遺産的遺産區和緩衝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産安全,不得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不得破壞大運河歷史風貌。

大運河天津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在收儲或者出讓、劃撥前,應當依法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和處理。

第十八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範設立大運河文化遺産的保護標誌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損毀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九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大運河河道水系治理管護、岸線保護和空間管控,綜合治理水環境,保護修復生態系統,構建水清岸綠的生態帶。

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大運河天津段河道保護納入工作範圍,並列入各級河長履職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古村古鎮、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保護,保持大運河沿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生産生活的延續性。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大運河相關的地名文化遺産的保護、研究和傳承。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實行分級分類保護。

市和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完善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機制,加強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産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遇有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産安全的重大險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所在地的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産的義務,對危害大運河文化遺産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産傳承利用應當堅持科學、適度、持續、合理的原則,以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産及其環境風貌為前提,深入挖掘和豐富大運河文化遺産內涵,提升展示利用水準,增強傳承活力,充分發揮其展示中華文明、彰顯文化自信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本市構建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大運河文化遺産展示體系,加強大運河沿線重要遺跡遺址的展示利用,完善遺産展示配套設施,提升大運河文化遺産展示利用的綜合水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要求,系統推進保護傳承、研究發掘、環境配套、文旅融合、數字再現等重點基礎工程建設,把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打造成為中華文化重要標誌。

第二十七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發掘大運河天津段相關遺址,以沉船、糧倉等考古遺跡為基礎,推動建設考古遺址公園,開發大運河考古發掘體驗、科普講座、文化旅遊等項目。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大運河文化博物館,構建集藏品徵集、檔案管理、資訊服務、學術交流、文物展陳、觀光旅遊、宣傳教育等功能于一體的展示平臺。

鼓勵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文化遺産和文化特色,打造專題博物館、陳列館、運河公園等展示場所,展現區域特色大運河文化。

第二十九條  鼓勵進行大運河文化遺産線上展示,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開發虛擬展示、智慧導覽、沉浸式互動式體驗等數字化産品,拓展大運河文化遺産的宣傳展示場景。

第三十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與大運河文化密切相關的古村古鎮、歷史文化街區、名人故居等進行環境風貌綜合整治,全景展示大運河沿線歷史風貌和文化底蘊。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沿線中華老字號和津門老字號地域文化特徵、歷史痕跡、獨特工藝和特色産品、技藝、服務的宣傳推廣,促進品牌價值提升和特色産業發展,推動老字號品牌做大做強。

第三十二條  鼓勵依法利用大運河沿線歷史遺留的老作坊、舊廠房等工業設施,探索活化利用模式,打造具有生産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産品推廣等功能的大運河工業旅遊項目,展示和宣傳大運河文化遺産。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大運河沿線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依託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開發紅色教育、研學旅行主題産品,有機融入大運河文化遺産展示線路。

第三十四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配套服務,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文化旅遊精品線路,培育統一的文化旅遊品牌,實現大運河旅遊産品的品牌建設和品質提升,促進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合理規劃旅遊通航的大運河河段,加強大運河天津段旅遊通航碼頭及配套工程建設,穩妥推進大運河適宜河段旅遊通航。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促進大運河文化和體育融合發展,完善健身休閒設施,開展馬拉松、健步走等體育活動。

第三十六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治鄉村人居環境,完善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結合大運河沿線鄉村歷史價值、文化特色,發展都市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促進大運河沿線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七條  鼓勵合理利用大運河文化遺産,培育壯大與大運河文化密切相關的創意設計服務、內容創作生産、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服務等重點領域文化産業,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創産品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將具有大運河天津段文化遺産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誌性符號合理應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第三十九條  鼓勵高等學校及相關研究機構開展河道本體、水工設施、運河故道、名人故居、運河沉船、糧倉遺址等相關遺産的挖掘評估和研究保護,開展與大運河密切相關的歷史、藝術、科學、文化和社會研究,挖掘大運河蘊含的豐富價值和深刻內涵。

第四十條  鼓勵開展以大運河文化為主題的戲曲、曲藝、文學、影視、書法、美術等領域的文藝創作、展演展播活動,打造大運河文化藝術品牌,弘揚傳播大運河文化。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民間習俗、傳統節慶、文化和自然遺産日活動等,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産宣傳、展示、推廣活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場館或者體驗設施,為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提供場所。

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場館、研究機構等合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教學和實訓基地,開展授徒、傳藝、交流活動,拓展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途徑。

第四十三條  本市鼓勵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推動大運河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與展覽、展賣、展演等活動相結合,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對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實施生産性保護。


第四章  保障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資金渠道,積極支援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相關項目實施。注重運用市場化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大運河文化遺産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

發現大運河文化遺産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産安全事件,大運河沿線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及時發佈預警資訊,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大運河文化遺産實施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問題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四十七條  市和大運河沿線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聯合執法,依法及時查處危害大運河文化遺産的各類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本市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人才隊伍建設,發揮高等學校、研究機構智力優勢,培養高水準、專業化人才,加大緊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業領軍人才引進力度,完善人才服務等配套措施,為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大運河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護現場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的區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由相關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