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1日,王先生收到某食品公司發來的行銷短信後,致電商家要求對方不要再發類似短信。但2021年4月,王先生再次收到該公司的行銷短信。隨後,王先生按照短消息提示回復了“T”退訂。不料,6月和9月,王先生又收到了該公司的促銷短信。之後,王先生向溫州市甌海區法院提起訴訟。甌海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公司向王先生書面道歉並支付短資訊退訂費損失0.1元及其他合理開支9.9元。(據5月18日《人民法院報》報道)
生活中,不少人都收到過類似推銷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尤其對於習慣網購的消費者,在各種大型促銷活動前,都會收到各種促銷短信。對一部分消費者而言,促銷短信可以提醒其搶購商品;但過多過濫甚至淩晨發送的促銷短信卻讓人不勝其煩。因而,法院判決不斷發送騷擾型行銷短信的商家敗訴,相當於否定了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維護了消費者的安寧權。
對於商家的促銷短信,未必所有人都持排斥態度。但不少消費者只是在網店購買了一次商品,或者瀏覽了網店、註冊了會員,便不斷收到促銷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電商平臺企業未充分核實用戶意願,而是“默認”用戶同意,擅自發送促銷短信。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消費者按照提示採取退訂操作後,依然會收到行銷短信,説明商家相關退訂選項只是擺設,根本沒有任何作用。這樣的操作凸顯出商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無視消費者的退訂操作和反對選項,隨意發送促銷短信的行為涉嫌違法。《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廣告法》規定,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資訊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且有關部門可對違規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因而,法院判決商家敗訴,是對無視消費者退訂操作依然發送行銷短信的經營者的一種懲戒,也是對其他經營者的警示。消費者組織也可提起公益訴訟,讓違規者承擔惡意騷擾他人的代價,進一步凈化消費環境。
同時,要想遏制住商家這種行為,還必須構建有力有效的規則體系。如要求電商平臺盡到明確、顯著的提示、告知義務,並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遮罩方式,不得以誘導或隱藏方式騙取消費者“同意”。
對於未徵得消費者同意、騙取消費者同意,或消費者退訂後依然發送行銷資訊的,應將其定性為騷擾資訊並予以懲戒,對其作出罰款並將相關號碼列入黑名單。如此方能有效終結狂轟濫炸且無法退訂的行銷短信,讓消費者在享受網際網路便利的同時享有生活安寧權。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