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寶安區法院對一起短視頻博主解包泄密侵權案作出判決,短視頻博主“小胖解説”自2022年1月起,非法獲取《和平精英》未公開的遊戲設計內容,並在多個平臺發佈超30款未上線的遊戲皮膚,以此博取流量。法院經審理認定了該博主的侵權行為,判令該博主立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相關影響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短視頻博主3年累計解包超30款遊戲皮膚
據悉,自2022年1月起,李某某(小胖解説)通過使用第三方違規工具,對《和平精英》程式進行反編譯和逆向工程,破解客戶端篡改數據,利用非法途徑獲取《和平精英》未公開的遊戲設計內容,並在多個平臺開設“XX解説”賬號發佈《和平精英》遊戲相關視頻,視頻標題帶有“和平精英爆料”話題,視頻內容為《和平精英》未發佈的遊戲皮膚設計,前述視頻吸引了大量玩家的關注,累計發佈超30款未上線的遊戲皮膚,博取關注並以此牟利。

小胖解説曾長期解包《和平精英》並侵權發佈未公開內容吸引流量
《和平精英》項目組表示,發現李某某的侵權行為後,專項團隊立即行動收集相關侵權證據,並數次向平臺以及被告發函要求被告停止皮膚爆料等侵權行為,但被告仍繼續發佈爆料視頻。就此,騰訊公司認為被告行為侵犯其商業秘密,于2024年10月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騰訊公司未公開的《和平精英》遊戲皮膚設計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的要求屬於商業秘密。被告獲取、披露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並提前公開了涉案皮膚設計,導致玩家提前接觸涉案遊戲元素,降低玩家對相關內容的新鮮感和期待值,使玩家對原告的遊戲更新和保密能力産生質疑,影響玩家的信任度和遊戲活躍度,給原告商譽造成影響,應當發表聲明消除對於騰訊公司的影響。故法院判令李某某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種法律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遊戲産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正在進行時
隨著遊戲産業發展日新月異,相關智慧財産權保護法也在逐步成熟。
早在2021年6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中國著作權法將原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課題組認為應該將網路遊戲整體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
在今年5月,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智慧財産權綜合審判二庭課題組也曾發表題為《網路遊戲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研究——以著作權保護為主視角》的研究,研究表示“既可以將網路遊戲作為整體給予著作權保護,亦可以對其中具有獨創性的元素予以拆分保護。”

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的研究
遊戲皮膚也屬“視聽作品”,也在智慧財産權法保護範疇內。
在《和平精英》的《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中,明確載明禁止對遊戲進行反向工程等方式嘗試發現軟體的源代碼或其他保密內容,以及使用、發表相關智慧財産權內容,因此“小胖解説”的解包、傳播未公開遊戲皮膚行為侵犯了遊戲開發商的智慧財産權。
多方共同維護智慧財産權 不給黑灰産可乘之機

“小胖解説”抖音賬號此前截圖,目前已無法檢索到
據了解,李某某的賬號“小胖解説”此前在抖音、快手等平臺粉絲總數超2萬,其侵權發佈的《和平精英》侵權視頻曾達到單條點讚數超3.4萬,評論超1.5萬條的高流量數據。
經查詢,李某某在抖音、快手、小紅書平臺涉及侵權的賬號“小胖解説”目前均已不可見。
《和平精英》作為騰訊公司旗下的一款現象級射擊遊戲,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和極高的商業價值。遊戲通過不斷更新皮膚設計吸引玩家,皮膚設計的保密性對遊戲的運營至關重要。相關宣發內容、遊戲設計、跨界合作方案等資訊均在智慧財産權的保護範疇內,在遊戲開發、運營企業未主動公開的前提下,任何人擅自曝光這些資訊都將觸犯法律紅線。
自媒體博主利用特殊手段對遊戲進行解包,以解包的內容為自己的賬號吸引流量,對遊戲社群生態有著負面影響,如降低玩家活躍度,破壞聯名合作關係等,直接侵犯了遊戲開發、運營企業的智慧財産權。
李某某被判賠償人民幣一百萬元的案例,也為企圖或熱衷於用非正當手段提前獲取、曝光企業機密資訊的博主敲響了警鐘。

小胖解説已公開道歉
《和平精英》項目組對外表示,惡意破解客戶端、獲取和傳播未公開內容等行為,均屬於嚴重侵犯智慧財産權的違法行為,《和平精英》對此類行為零容忍,針對其他類似案件也已啟動司法程式,同時後續還將設立獎勵機制,支援玩家參與智慧財産權保護,對率先提供有效線索的玩家,將根據貢獻程度發放現金或等值獎勵。
相關業內人士認為,本案明確認定提前洩露遊戲皮膚構成商業秘密侵權,並判令被告發佈道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對其他類似皮膚爆料的主播起到了警示作用,實現了從源頭減少侵權行為的社會效果。同時,本案採用精細化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賠償計算方式全額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商業秘密賠償相關規定的良好實踐,也是在懲罰性賠償領域的又一探索。本案判決有效提高了侵權成本,為遊戲廠商的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産權提供了堅實保護,對預防和打擊類似侵權行為具有示範意義。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