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數據被不正當爬取與用戶個人數據被竊取等案例已呈激增態勢,對司法審判不斷提出新的挑戰
數據收集和使用應當遵守現有商業秩序,充分尊重網路平臺在數據收集中的權益,行業間需要建立數據追溯和共用機制。同時在數據使用中,技術中立應當具有合理邊界
探討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立法,必須要超越歐盟和美國兩種不同的模式,不能對他國的法規進行簡單移植,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吸取歐盟和美國的長處,走出一條自己的路
時隔多年,數據利用與保護立法,依然是一個難解之題。
一方面,加快相關立法的呼聲漸高,尤其是在去年5月《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生效實施後帶動了一大波關注熱潮,但結合中國數字産業發展情況,歐盟立法模式也引發國內學者的質疑。另一方面,在滯後的立法面前,網際網路産業實踐中的數據不正當爬取、未經授權使用等問題頻頻露頭,有關平臺權利與用戶個人資訊保護的案例此起彼伏,規制行業間數據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呼聲漸強。
近日,在深圳市舉行的中國法學會網路與資訊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上,這些困擾網際網路領域的問題再次被提及。與會專家認為,中國的數據規則不僅要回應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而且要回應中國數字經濟在全球競爭中應有的關鍵需求。制定什麼樣的數字經濟規則和建立什麼樣的數據治理體制,是一個重要課題。
數字經濟蓬勃發展
加速融入政法領域
基於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最活躍的領域,並改變著人們的生産生活方式,引領中國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轉型變革。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1.3萬億元,增長20.9%,佔GDP比重為34.8%。
數字經濟無處不在,就連最為保守的行政與司法領域,也滲透著數字經濟的元素。從中央到地方近年下發的文件來看,數據顯然是一個無可爭辯的高頻詞。
據《2019中國大數據産業發展白皮書》統計,自2016年至2018年年底,國家累計發佈43條相關政策,全國有31個省(市、區)累計發佈347條相關政策,其中貴州、福建、廣東和浙江領先。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深圳,在大數據運用及相關制度規範上,也被中央要求走到前列。今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支援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指出,深圳要率先綜合應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提高社會治理智慧化專業化水準。同時,要探索完善數據産權和隱私保護機制,強化網路資訊安全保障。
政務管理中,數據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以“數字廣東”為例,2017年年底,廣東省政府開始部署“數字政府”建設,實施全省“一盤棋”,推動政務雲、大數據、公共支撐平臺等資訊基礎設施的省級統籌,打破條塊分割,實現協同共用,通過一體化集約管理。其中,“粵省事”微信小程式目前已經可以“一站式”辦理680多項政務服務,實名用戶超過1300萬,大約每9個廣東人中,就有1個人在使用“粵省事”。
司法領域的數字化、資訊化也在提速。據騰訊雲副總裁王龍介紹,雲計算提升數據産業發展敏捷度和創新能力,已經落地移動微法院、智慧客服、語音質檢等項目。以移動微法院為例,基於多種AI能力,當事人利用手機微信小程式,動動手指就可以輕鬆進行訴訟活動,打官司可以不用跑法院。使用移動微法院後,相關投訴下降45%,而一審民商事案件平均審理用時減少1.64天,執行案件平均執行用時減少2.28天。
正如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張蘇軍在會上所指出的那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推動網路資訊事業取得重大成就。
數據在社會發展中日益扮演著重要角色,如何利用好數據,也隨之成為當下社會所必須重視的一個重要議題。中央網信辦政策法規局副局長劉少文提出,數字經濟具有的普惠性、協調性、包容性特徵,為全球經濟增長注入新動力,推動經濟向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方向發展。為推進數字經濟産業持續健康發展,應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加快建立相關制度,利用好數據這一新的生産要素。
司法案例層出不窮
法院平臺探索新路
的確,數字經濟穩健發展離不開良好的制度環境。
目前,相關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正在進行中,呼籲多年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已經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已經頒布,《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個人資訊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已經完成公開徵求意見。
然而,實踐中,數據被不正當爬取與用戶個人數據被竊取等案例已然呈激增態勢,對司法審判不斷提出新的挑戰。
順豐與菜鳥雙方關閉互通數據介面,在國家郵政局協調下握手言和;“脈脈”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網志”用戶資訊被判不正當競爭……一系列相關案件的發生,將如何規制數據不正當爬取、未經授權使用,與如何平衡用戶、平臺和第三方的數據權益等問題擺上了桌面。
在我國首例大數據産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因安徽美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招攬、組織、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産品中的數據內容,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起訴美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認為,網路數據産品的開發與市場應用已成為網際網路行業的主要商業模式,是網路運營者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與核心競爭力所在。未付出勞動創造,將涉案數據産品直接作為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屬於不勞而獲“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常務副院長王江橋在年會上説,數據將為經濟發展提供新的成長空間和關鍵著力點,並帶來新的商業模式。但是,如何為數字經濟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等新問題,亟需司法實踐予以回應。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結的全國首例大數據産品案,正是探索司法保護新模式的嘗試。
“網際網路法院作為數字經濟秩序的維護者,應秉持司法的必要性與有限性,司法的積極性與謙抑性,司法的懲戒性與包容性三大理念,以法治的理性、德行和力量引領和規制新一輪的數字經濟革命。”王江橋説。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網路平臺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路徑,來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權、抓取他人合法擁有的數據資訊的行為。涉及數據商業化利用,業內人士多次提及新浪微網志訴脈脈案中確立的“三重授權原則”。
2014年,因大量非脈脈用戶直接顯示有新浪微網志用戶的頭像、名稱、職業和教育等資訊,新浪微網志起訴脈脈,認為其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網志用戶資訊等。此案確立了司法和行業公認的“三重授權原則”,即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例如Open API模式來獲取用戶資訊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臺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
平臺對於數據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日益警惕。騰訊公司法律訴訟中心總監胡迎春認為,圍繞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案件越來越多,網路平臺治理也在呈現出新路徑和新特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正在從保護競爭者逐漸發展為保護市場競爭秩序。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治理平臺,不僅可以最大限度解決傳統平臺治理的不足,而且有利於保護平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規範網際網路商業生態系統的健康運作。
新浪網際網路法律研究院秘書長王磊認為,數據收集和使用應當遵守現有商業秩序,充分尊重平臺在數據收集中的權益,行業間需要建立數據追溯和共用機制。同時在數據使用中,技術中立應當具有合理邊界。
資訊保護難題待解
立足國情推進立法
在大量的數據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用戶個人數據顯然很難逃過“躺槍”的命運。加之如何平衡個人資訊保護和數據商業利用間的關係問題同樣需要解決,越發使得用戶資訊保護成為一個棘手的難題。
相關專家認為,在個人資訊保護立法方面走在前面的歐美國家,是我們可以效倣和借鑒的對象。據了解,歐盟與美國的個人資訊保護立法差異明顯。歐盟的法規更加嚴格,更重視對個人資訊的保護。而美國的法規相對寬鬆,更有利於企業對包括個人資訊在內的數據資訊的開發利用,以促進行業發展。
但也有一些專家認為,歐美在平衡個人資訊保護與數據商業利用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問題。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張金平看來,歐盟的嚴厲法規雖然更好地保護了個人資訊,但網際網路産業沒有得到良好發展;美國的法規雖然促進網際網路産業的蓬勃發展,但數據資訊洩露重大案例頻繁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引發國內較多討論,並有聲音建議國內政策法規效倣。“從立法目的看,歐盟關於個人數據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扶持和發展歐盟本土數據處理産業,扭轉歐洲數據處理市場被美國壟斷的局面,維護經濟安全乃至國家主權的獨立,並希望在全球數據處理市場中分一杯羹。”張金平説。
中國法學會網路和資訊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周漢華也曾説,探討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立法,必須要超越歐盟和美國兩種不同的模式,不能對他國的法規進行簡單移植,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吸取它們各自的長處,走出一條自己的路。
張金平認為,在政策法規的整體戰略上並不需要通過個人數據保護制度,尤其是個人數據權來協助我國消費者從他國企業的産品和服務轉机向本土企業。從國際環境看,公平競爭秩序的構建也要考慮到中國企業的海外市場擴展,因此我國立法需要為中國企業主動提供制度支援。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張蘇軍在會議上説,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變革中,企業尤其是行業領軍企業要積極發揮引領帶頭作用,帶動産業發展和行業合規,在行業規範中貢獻智慧,為政策立法和行政法規打下良好基礎。同時,需要法學界和行業更加緊密結合,堅持激勵創新和安全發展並重理念,適時提出立法建議,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空間。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