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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稱六成意見支援專車司機持證

  • 發佈時間:2015-11-11 06:57:22  來源:新京報  作者:郭超  責任編輯:王磊

  新京報訊 (記者郭超)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于11月9日24時截止。

  一個月時間,交通運輸部通過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徵求意見,共收到有效意見5008件。通過拆分處理,共梳理出意見6832條。其中,僅簡單表示支援或者反對的態度性意見共903條,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共5929條。

  這5929條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專車平臺是否應納入計程車管理、專車車輛準入等12個方面。其中,六成意見支援將專車納入計程車管理;52%的意見認為專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61.5%的意見認為專車駕駛員應取得從業資格證。

  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徵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將在全面梳理、分類匯總的基礎上深入分析研究,對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會充分吸收,作為完善政策的有效參考。

  焦點1

  專車應納入計程車管理?

  不應納入管理(326條)

  應納入管理(497條)

  1、應納入管理

  理由:網約車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網際網路只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用經濟”,涉及全體使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人的效率與公平,這是政府必須制定適當管制措施的依據與基本出發點;為平衡各方利益,必須納入政府監管。

  2、不應納入管理

  理由:網約車是市場自發形成,政府應尊重市場優勝劣汰規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場的公平與法治;網約車經營服務是網路資訊服務,不是運輸服務,不能用監管出租汽車的思維對待這種新興産業;網約車體現了共用經濟的理念,是區別於傳統出租汽車的一種新業態。

  焦點2

  專車車輛應定義何性質?

  創設新的車輛性質(27條)

  應登記為“出租客運”(440條)

  不應登記為“出租客運”(379條)

  1、應登記為“出租客運”

  理由:我國對於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的區分管理,兩者在車輛的安全檢測、報廢年限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不同;網約車和巡遊車作為計程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應登記為“出租客運”。

  2、不應登記為“出租客運”

  理由: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用經濟”,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相比于巡遊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8年報廢不合理。

  3、應創設新的車輛性質

  理由:應以網際網路思維定義一種新的車輛性質,界于“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或可單獨定性為“網路預約車輛”,以一套新的報廢標準確定報廢年限。

  焦點3

  專車駕駛員需持證上崗?

  其他(13條)

  不需要取得從業資格證(66條)

  應取得從業資格證(126條)

  1、應取得從業資格證

  理由: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是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手段;從業資格是政府對於駕駛員提供客運服務相關從業技能的基礎認證,如由平臺企業自行把關,則缺乏公信力;駕駛員無序進入,乘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不需要取得從業資格證

  理由:駕駛技能並非高要求的專業技能,沒有必要設置準入門檻,而且網約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的審核已形成一定體系;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評價結果由乘客決定,並能夠實現事後追溯,可以由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監管駕駛員。

  焦點4

  專車能否給補貼和優惠?

  其他(12條)

  支援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87條)

  反對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53條)

  1、支援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

  理由: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駕駛員權益;如形成壟斷,公共服務由壟斷經營者把持,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場,則出現服務空白。

  2、反對關於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

  理由:網約車經營者的獎勵和優惠活動是市場行為,且消費者使用優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對消費者有利,政府不應過多干預;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的規定無上位法要求;只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濫用市場競爭地位,政府就不應行政干預。

  焦點5

  私家車合乘是禁還是放?

  應禁止合乘(38條)

  應發展合乘(167條)

  1、應發展合乘

  理由: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允許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分攤出行成本,也方便群眾出行;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

  2、應禁止合乘

  理由:合乘與客運服務的界線難以準確界定;合乘雙方身份資訊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

  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97條

  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1022條

  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362條

  巡遊車經營權管理改革535條

  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方式1020條

  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方式205條

  出租汽車價格機制及燃油補貼政策361條

  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644條

  駕駛員權益保障242條

  加強打擊非法運營176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205條

  網約車計價器、標識、現有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1060條

  徵集意見分類

  意見對政策制訂有何用?

  徵求意見的結果在程式上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採納並付諸文件的修改。哪怕是一條內容,很多人不同意,如果起草部門認為合理也可以不做任何修改。這在程式上和合法性上都沒有問題。但涉及面較廣的公共政策,一般都力求達到最大化的社會共識,所以牽頭制定部門一般會對爭議較大的部分進行重新審視甚至修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

  徵集結束後何時會實施?

  交通部可以將這些意見匯總轉到其他部委繼續研討,正式實施前如果有較為重大的修改,還應將修改意見提交到國務院法制部門。接下來的過程可以不用大範圍的公開徵集意見。待最後修訂後,由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部長簽署發佈。一般的政策會在徵求意見一個月後正式公佈實施,但對於問題較複雜、爭議大的政策也有可能暫緩實施。——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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