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氪金”、家長退款維權不易的消費亂象近年來層出不窮。
據澎湃新聞報道,河南的張先生14歲的孩子從今年1月開始通過微信支付先後在“原神”遊戲中累計充值達8462元,其中6月單月充值高達5394元。7月14日,他發現後立即聯繫了遊戲運營方上海米哈遊影鐵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米哈遊”),米哈遊以“不能判定付款係未成年人操作”為由拒絕。8月21日,他再一次申請退款,米哈遊尚未做出最終回復。
米哈遊客服回復稱,他們曾對張先生及孩子進行電話回訪,發現張先生所述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關於以未成年人原因申請退款,申訴方需同時提供家長和孩子的身份證戶口本照片、支付帳單記錄、遊戲賬號資訊、所在地學校上網課起止時間的證明等。根據實際情況,米哈遊難以判定該賬號的充值行為是未成年人所為,不能退款。目前,雙方尚未達成協商一致。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其第一項關於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的第9條顯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遊戲或者網路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責任編輯:畢安吉)